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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上)——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但是,城乡区别并不仅仅是影响“命价”的唯一因素,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还存有以下几种因素:
  第一,国籍。2006 年2 月28 日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指出,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也就是说,个人因飞机失事而能获得的最多的赔偿为40 万。但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 年2 月28 日通过《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的规定,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提升至约13. 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9 万元) 。这意味着由于国籍的不同,导致了赔偿金额的不同。
  第二,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条规定:“……收入标准,按20 年计算。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这意味着60 周岁以上的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低于不足60 周岁的成年人的数额。有趣的是,最高法院的解释中虽然指出了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但是并没有特别指出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计算。在已经失效的1992 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曾有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 年。对不满16 周岁的,年龄每小1 岁减少1 年;对7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4]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是低于成年人的。
  第三,行业。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但是,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侵权而导致乘客死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 元。[5]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中 规定,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则为80 万元人民币。[6]山西省在2004 年11 月30 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中指出,煤炭事故死亡矿工赔偿金不得低于20 万元。[7]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指出,因为非法用工而导致工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 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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