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济发展了但矛盾激化了,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会秩序的稳定型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主管上试图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没有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等原因,非但没有推动本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下滑,而且由于其行政行为的失当,导致本地区社会矛盾的激化。前者如河北定州的6.11事件;后者如?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利益分配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的背景即在于此。以河北定州的6.11事件为例,其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政府能在追求经济发展(在此为建设电厂)的同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政的话(给与被征地农民以征地补偿费),就可以避免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给我们带来的警示是深刻的:必须重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必须以民为本!
(2)、利益受损的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
转型期利益分配机制上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背景性原因,然而,矛盾的出现并不可怕,如果我们的社会具有矛盾化解的良性机制,相信就会避免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但是,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化解诸如群体性事件的协商机制以及利益诉求机制,才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因此,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的角度来讲,利益受损的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平等的协商,利益的分配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否则,我们的所力图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只能是虚有其名罢了!
或许,有些官员或者学者会质疑我们的群众的协商能力,以一副“社会精英”的面目来对待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因此,采取“不对话,不谈判,不妥协”的姿态。然而,这其实是封建社会中“父母官”惯用伎俩。“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以醒目的大红字挂在墙上的一句口号,也不仅仅是官员们口头上的常用的一句“口头禅”,而是需要我们的“公仆”拿出点实实在在行动来管理我们这个崛起中的国家!
所以,如果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部分的社会弱势群体成为改革和发展的牺牲品时,任何一个有正义感和良知的中国人此时会选择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笔者不敢猜想。
中国古代有句俗话叫“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对于正当利益受损的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救济机制的丧失,必然会导致利益受损的群体采用非理性的反社会的方式寻求救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是化解诸如群体性事件等的一个“瓶颈”,良性运行并行而有效,则社会和谐;机制缺位并无所救济,则秩序无存。
因此,利益受损的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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