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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及原因解析

  由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分析可知,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应从引发原因、组织形态、利益诉求、表现方式、法律评价、社会评价和救济手段等7个方面来概括。
  1、引发原因: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
  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原因有多种,但其中绝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都因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所致。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是当下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最主要、最直接和最严重的原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可以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非机关法人等之间产生,也可以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企业事业等之间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而产生。然而,这两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由于其本身不直接涉及行政权力的正面冲突,故而,可以置于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之下予以解决。
  因此,对待群体性事件不能有意的扩大其涵摄的事件范围。对于非因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仅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即可。所以,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是群体性事件在原因方面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2、组织形态:利益相同或相近而结成的群体性组织。
  群体性事件就其组织形态而言,是由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体所组成的组织。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而是由于其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侵犯了某一群体的特定利益,因此,导致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体为维护其共同的利益而结成为群体性组织。
  因此,群体性事件从其组织形态上来看,是一种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群体性组织。
  3、利益诉求: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缺位
  虽然行政权力的的不当行使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原因,但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缺位却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也是其较为突出的特点之一。
  从利益诉求的有效维护的角度来讲,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是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蔓延的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如果行政行为与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群体性矛盾、冲突可以通过有效地对话、协商的机制来予以解决的话(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坚持其所为的“尊严”而拒绝对话,也正因为如此,常常导致矛盾的激化。),那么,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在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就具有不可替代的前置性作用。因此,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缺位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救济途径上的原因,当然,也是其特点之一。
  4、表现方式:聚众实施的暴力性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群体性事件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与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等等。因此,由这些具体的表现方式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在表现方式上表现为聚众实施的暴力性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暴力性”是指群体性事件的功效上所呈现的特点,不仅指通过动态的方式表现得“暴力性”,例如:围攻党政机关,与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阻碍交通等;还指通过静态的方式表现的“暴力性”,例如: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拒绝拆迁而群体性滞留在自己家中等。因此,聚众实施的暴力性扰乱社会治安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在表现方式上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5、法律评价:违法了法律法规,应受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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