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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及原因解析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石,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改革与发展就无从谈起!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所证明了的坚强的领导核心,为中国人民所拥护。因此,任何有所企图的政治性事件都是对国家的破坏和对人民的辜负!群体性事件的开始的基本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寻求涉众性的矛盾得以合法合理的解决,基本上不带有任何的政治利益的诉求色彩。因此,当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是政治性事件,具有非政治性。
  其次、当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非对抗性。
  虽然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后不可避免的表现出某种对抗性,但是,不能因为其在过程之中的所表现出来的对抗属性就简单地把其定下为对抗性事件。只有事件的起因基于对抗性的目的并且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之中采用了对抗性的方式才可以称之为其具有对抗性的属性。显然,对于绝大多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而言,其并不是为了寻求与另一集团对抗,而是寻求矛盾的化解,对抗性只是其正当性的诉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之后所表现出的某种非理性的群体行为。因此,当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是对抗性事件,具有非对抗性。
  2、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理论界尚无定论。公安部于2000年4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并未使用“群体性事件”而是使用了“群体性治安事件”一语。《规定》的第二条为:“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综合《规定》和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的相关界定,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群体,由于正当性的利益之间出现严重的分歧且不能通过司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产生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冲突行为。
  狭义上的群体性事件仅指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即: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而侵犯了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当此正当利益的诉求缺乏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时,经过策划和酝酿而采取聚众共同实施的的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与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等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本文所分析的群体性事件,如未特别指出,是指狭义上的群体性事件。
  (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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