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及原因解析
张晓涛
【摘要】当下,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仅是指以法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归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以法律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避免行政权力的非法及不合理的行使!本文试图就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本身从其概念、特点以及原因入手,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概念;特点;原因
【全文】
当下,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仅是指以法律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归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以法律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避免行政权力的非法及不合理的行使!
正因为当下中国处于此转型期,故而,社会各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地凸现出来,同时,也由于某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甚至滥用,最终导致了矛盾的激化!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长正说明了这一点,例如:2004年10月18日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6月26日发生的安徽池州事件;2005年6月11日发生的河北定州事件等。本文试图就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本身从其概念、特点以及原因入手,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象与本质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现象体现本质,本质决定现象。所以,我们应该透过事务的现象看本质。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把握事物。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不是空穴来风,必须把握其本质才能正确地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根源。
(一)、概念
1、群体性事件的定性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性问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虽然从大的方面来讲,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但这似乎过于笼统。以河北定州事件为例,事件的起因源于农村征地,由于当地政府权力的滥用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也是农民的衣食父母。政府可以征收、征用,但必须用于合理的目的和以合法的方式征收、征用,亦即必须依法给失地农民以补偿(暂不论这种补偿的标准合理与否)。但是,当地政府恰恰没有做到这一点,滥用行政权力并挑起事端。孤立无助的失地农民应该怎么办?答案不言而喻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当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定性应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当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非政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