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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

  (二)分别主义:法释〔2003〕20号的规定
  法释〔2003〕20号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18条规定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19-29条分别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作出了明文规定。可见,法释〔2003〕20号采取的是分别主义的作法,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自独立。第30条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更加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
  (三)评论
  相较于法释〔2001〕7号的概括主义做法,法释〔2003〕20号所确立的分别主义方式更为合理,理由在于:
  1.分别主义方式能够更好地确定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对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该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享有请求权;权利人可能是近亲属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能是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享有请求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权利。对于死亡赔偿金,由于定性为收人减少或丧失的补偿,则应该由受害人的继承人请求(有遗嘱时适用遗嘱继承,无遗嘱时采法定继承)。
  2.分别主义方式下各具体项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更为明确,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救济,也便于法官的操作。
  3.分别主义方式能够更好地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受害人因加害人侵权而死亡,其近亲属遭受重大精神损害,因此可以自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受害人近亲属自身遭受损害所享有的权利,而非他人权利之上派生的权利或者继承得来的权利。
  4.分别主义方式能够更好地对死亡赔偿金定性,从而能够明确其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法释〔2003〕20号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收人减少或丧失的补偿,是对财产损失的补偿金,因此应当可以继承。
  五、死亡赔偿金的各种具体情况及其处理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赔偿
  对于航空运输旅客所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法律法规中一般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乘客要想获得完全的(更多的)赔偿可采用如下方法:一是对托运的货物和行李进行保价,乘客可以与承运人约定较高的保价;二是对于托运的货物、行李进行保险,在损害发生后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三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航空事故时可以在承运人赔偿之外再获得航空意外保险金。对于航空意外保险金的支付,遵循如下规则:
  1.依据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遗嘱)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遗嘱自由贯彻了意思自治理念。乘客在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时如果已经指定了受益人,则应该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思表示,将保险金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2.依据已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乘客在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时并未指定受益人,则适用保险法第64条。(24)的规定,应将保险金作为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分配。
  另外,《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9日)第7条规定:“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旅客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还可以获得航空公司的法定概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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