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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

  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规定:+(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4.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少计1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部分第1条:“收人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人水平计算的收人损失。收人损失=(年收入一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十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人的25 %—30%。”
  此外,继承法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法并没有就公民受侵害后所得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做出规定,上引两条是关于遗产的范围和转继承(本案涉及转继承问题)的规定。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准确定性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继承的间题。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征:(1)名称不统一。有称死亡赔偿金的,有称死亡补偿费的,有称死亡补偿金的,较早的法律法规中则根本没有相应名称的规定。(2)内涵不一致。区别主要在于是狭义的死亡赔偿金还是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后者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一切费用;而前者仅指单纯的“死亡赔偿金”。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是狭义的或单纯的死亡补偿金)。(1)(3)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差异较大。
  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作用及性质
  (一)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认为死亡与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固然同时发生,但在质量上有由民事权利能力存在趋于不存在的转化过程,故加害人可以因生命权被侵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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