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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的功能大致有四: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贯彻社会(区) 大众的价值观念,在贯彻价值观念的过程中修改、替换甚至架空法律规则。这四个功能紧密结合、交叉作用并互为条件。我国理论界对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和价值渗透功能没有异议,但对适用法律和修改、替换、架空法律的功能不是视而不见,就是难以理解,或者不予承认(4)。
  作为事实昭然的审判结果是,陪审团的裁决是“有罪”、“无罪”,而不是张三有没有捅了李四三刀,或者王五是否卖给了赵六100 克海洛因。是否有罪,是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得出的结论,即陪审员根据对证据的采信认定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官提供的法律指示作出裁决。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和法官的职能是交叉的,并不存在所谓“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这样泾渭分明的分工(4)。陪审团确认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初步决定,然后由法官负责罪名和量刑。同时法官也审查判断各种证据的可采性,通过是否让证据生效(进入审判程序) 的权力左右案件事实的查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承认陪审团的价值渗透功能必须以适用法律这一职能为前提。如果让陪审团的职能局限于处理事实问题,只回答张三有没有捅了李四三刀,或者王五是否卖给了赵六100 克海洛因,社会(区) 价值观念与大众生活逻辑对司法过程的参与不免沦落为无稽之谈,而让陪审员回复到中世纪证人的地位。与此相反的传统是,在苏格兰,人们常称陪审长(Foreman) 为“大法官”(5)。
  陪审团在审判中处理事实问题,又具有单独适用法律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权能,使它担当起了法律适用者的角色。陪审团的裁决不提示理由而只给出结论,其性质就像“神的声音”那样具有绝对的权威。[11](P5) 这为陪审团将社区价值、道德、原则甚至个人意志等价值因素参与审判过程,以及修改、替换、架空法律规则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使得调和形式理性和实质合理性、职业逻辑和生活逻辑之间的矛盾,克服法治伴生而来的形式理性的局限成为可能。
  三、克服形式合理性的局限:陪审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遭遇的“困难案件”,是法治及其形式合理性带着自身的局限性贴近社会生活时产生的必然结果(6)。困难案件具有表现为法律根本未作规定,法律规范含义本身含糊不清或者规则之间相互竞争、冲突,以及硬性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与正义感和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本文将规则难以确定的案件归为“疑难案件”,而将适用结 果难以接受的案件称之为“情理案件”。
  (一) 疑难案件中的陪审团
  三段论逻辑被公认为解答法律问题的首选法宝,但在疑难案件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并非是自明的。法官处理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方法大致可分为文义解释(平义解释) 、法意解释(目的解释) 和体系解释(语境解释) 三大类。[12](P30 —63) 但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在疑难案件中的作用力都是有限的,文义解释方法展开的前提是:“只要懂得语言,就可以了解法律。”这一前提因为语言的模糊性、词物关系的不对应性而大打折扣。法意解释方法的宗旨是追求立法者的原意或目的,因而假定立法者有一个“共同的意图”,不过这一假定同样经不起推敲,因为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已远不是有权立法的个人或集团行为,而是各种主体、利益集团之间争论和妥协过程。体系解释要求从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的环境出发斟酌法律文本和法律条文和具体含义,这不但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也为解释者的个人意志和各种社会因素掺入审判提供了方便,极易引起歧义和纷争。法律解释方法局限性的后果是,适用一种解释方法会导致多种结论,或者同一问题适用不同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结论,最终将审判置于无所适从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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