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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举证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3、 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
  《证据规定》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分配标准为补充。《证据规定》的第七条实质上是我国对实质分配标准的具体规定。本文作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双方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应当由接近证据的一方对争议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二,举证的难易,由易于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第三,盖然性的高低,即主张的事实的盖然性较高者,主张者不负举证责任;第四,公平原则,即法律虽然将举证责任加于某一方当事人,但如果此种分配显属不公的,举证责任应转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即法律虽然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实施妨碍举证等行为时,举证责任应转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这样,法官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会更有利于法官裁判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 关于民事举证责任的转移。
  举证责任并不固定在诉讼的某一方,而是随着诉讼的进程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实主张,完成举证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相对方,相对方则需要对争议事实提出已方的证明;假如相对方提出了足够的对抗性证据,即履行了提供证据责任,则原举证人又将重新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可能重复,直至双方举出所有可采的证据为止。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
  如前面提到的“黄水晶球案”,原告顾某提供了购物小票和信誉卡后,他已完成了举证,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被告提出“此球非彼球”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证明“此球非彼球”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非原告,上海的两级法院要求原告承担证明“此球系彼球”的证明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分配标准来说,被告对于这一争议事实的举证更为容易,也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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