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无因管理的类型化与请求权竞合
对于“无因管理”依据管理人是否有管理意思为标准,可以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和非真正的无因管理。所谓真正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对真正的无因管理依据管理是否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可以区分为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所谓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不利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所谓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本为他人事务却当作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此种“无因管理”依管理人是否明知区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是指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不法管理又称准无因管理,是指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
从对无因管理进行类型化以后,可以发现,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不能竞合的主张主要是针对适法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是一项传统的,也是典型的无因管理类型。在适法的无因管理,是不能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费用等的返还的,已如前述。但是对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误信的管理、不法管理(准无因管理) 则应区别对待。[15]
1. 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适法无因管理与适法无因管理都属于真正的无因管理。构成不适法无因管理除了具备真正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外,尚须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适法无因管理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1) 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 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3) 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一般均违反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其符合管理人明示意思,而不利于本人的情形实为罕见。
在上述三种情形,管理人以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事务,即使违反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的意思或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于此场合可允许本人不主张无因管理,而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管理人返还从管理事务中取得之利益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使得本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于此情形下,则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以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2. 误信管理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误信管理是管理人将他人事务误认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此时,应分别适用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16]对此《德国民法典》第687 条第1 款规定,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的,不适用第667 条至第686 条的规定。《澳门民法典》对此规定的更为明确,该法典第466 条规定,将他人事务认作本身事务管理者,仅于该管理被承认时方适用本节之规定;在其他情况下,该管理适用不当得利之规则,但不影响对有关情况应予适用之其他规则之适用。对他人权利之侵犯,管理人有过错者,有关民事责任之规则,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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