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
(一) 基于合同的债务履行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依通说,基于合同的债务履行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互相排斥,不发生竞合。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债务,当无得利可言,而债权人的债权亦不因此而消灭,无损害可言,且一方当事人之受领他方给付是基于有效合同,并非无法律上原因,欠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使在双务合同,已为给付的一方,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即将自己的给付视为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因为对方的受益既非无法律上的原因,且为给付一方尚有债务履行请求权,因此,在此情况下,不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外,上述双务合同如属买卖合同,则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关于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只能依瑕疵担保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1 条。)不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然则基于双务合同的给付对价性,为调节当事人双方利益而设立的瑕疵担保规定,将毫无意义。[9]
(二) 合同终止的义务违反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以取得标的物的利用为内容而成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承租人或借用人于合同终止后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或借用人在合同终止后不返还标的物而为继续使用,则成立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对出租人或出借人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或借用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仍继续占有、利用标的物,无法律上原因取得利益,致他方受损,当成立不当得利,其对出租人或出借人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由此,出租人或出借人既可对承租人或借用人基于其违约行为行使请求权,又可基于不当得利行使请求权。
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终止后应当承担附随义务,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对相对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附随义务的当事人一方,由此取得利益的,即成立不当得利。[10]
(三) 合同被撤销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合同被撤销,各项请求权的成立及其相互关系与物权变动的不同立法模式休戚相关。在非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模式下,标的物返还可以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而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立法模式下,则产生所有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四) 合同解除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合同解除后,各项请求权的成立及其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互关系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是否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