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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侵权责任的价值与功能在保险机制下的落空

  而平行来源规则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两种意见,一为惩罚说,一为交易获益说。根据惩罚说,尽管该规则可能使受害人双重获益,但基于对加害人的惩处之考虑,不能因此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此该规则被某些法院视为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但该说的缺陷在于惩罚性的责任在普通法上应仅限于欺骗、蓄意侵权等领域,而并不适用于大部分过失侵权案件。因此,某些法院转而主张横财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在有平行来源获益时,法律选择的结果不是使受害人得到横财,就是使加害人获得横财,而使受害人因此而获益明显要公平得多。而交易获益说则认为原告获得的额外赔偿是基于其事前的契约行为(保险合同) 而获益,属于根据一般交易规则而获得的,而不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获益,自然不能予以抵扣加害人的赔偿。[4]528 - 531
  在美国具有司法指导意义的权威学术解释《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中,该规则被阐述为:被告获得的偿还来自于或者受益于其他的来源,即为平行来源受益,这些受益没有减轻被告赔偿的效果。受到伤害的原告的净损失可以相应的扣减,从这个程度上看,被告被要求承担全部赔偿数额可能会使受损的原告获得双倍的赔偿,但是站在法律的立场看来,对于直接针对受害人的获益不能转化为加害人的横财,如果原告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获得这些利益(如获得自己的保险补偿) ,那么法律将允许其保留这些获益;如果这些利益是源自第三方的赠与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他也不应该被剥夺这些利益。法律并不区分这些利益的性质,而只要它们不是源自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而最终的结论是,加害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限于受损方的净损失。[5]从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观点看,其对其他来源规则的理论糅合了横财说与交易获益说,其理论的核心是要加强对受害人的赔偿,而另一方面看,则是要保持侵权责任的威慑效力。
  但自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以来,平行来源规则被认为是加重了责任人的责任,而实际上是使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这场危机促使美国各州进行了侵权法改革,而平行来源规则即成 为侵权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截至2003 年12月31 日,共有23 个州改革了平行来源规则。这23 个州的改革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废除平行来源规则,允许法院予以扣减;另一类是限制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政府补偿、劳工赔偿等获益来源;第三类则是设定损益相抵的限额,如伊利诺斯州规定扣除必须在25 000 美元以下,且不得扣除赔偿额度的50 %。此外还有些州,如夏威夷州是通过赋予保险人或者第三人以代位权来阻止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而亚利桑那州的改革并不是直接废除该规则,而是授权陪审团在衡平的基础上,考虑受害人的其他来源获益,再决定加害人承担的赔偿额度。[6]13 - 16 因此总体而言,美国仍有半数以上的州没有改革其他来源规则,其中包括加利福尼亚与得克萨斯这样的重要州,因此损益不相抵的原则在美国法上仍然延续其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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