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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理由明显不当”标准──走出行政裁量主观性审查的困境

陈清秀:《行政法的法源》,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36页。
因编辑关系,表3中的所有案件编号都由正式的“[2004]台行终字第××号”简写为“××”,如 “[2004]台行终字第27号”就简写为“27”。另外,第36号和第37号案件属于同一治安违法案件中对不同相对人的处理引发的诉讼。由于行政机关分别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采取了合并审理的方式。鉴于两个案件反映的内容基本相同,在表3中也作了合并处理。
现场采访:时间为2005年10月28日上午11点20分,地点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办公室。由于案卷的书面阅读已经可以了解“显示公正”的运作情况,因此就该标准的访谈,笔者主要侧重于第3个问题,即“‘显失公正’标准的运用,您觉得应该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参见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0页以下。
详情请参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台行终字第203号)及卷宗材料。虽然上诉人举出的一个前例,并不能代表行政机关已经就相似案件形成了行政惯例。但法院在审理时否定前案与本案的可比性,已经完全排除了对行政惯例拘束作用的考量。
感谢瑞安市公安局在笔者实证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当然,本文的文责由笔者承担。
Galligan, Discretionary Power: A Legal Study of Official Discre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6. p331.
沈岿:《行政诉讼确定“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Martin Shapiro,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Next Stage, 92 Yale L.J. 1983.
[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12月第1版,第184页。
Charles H.Koch,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54 Geo. Wash. L. Rev. 469.1986.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24-225页。尽管黄茂荣教授的上述论述系针对司法审查或仲裁过程中涉及的价值判断,但通过说明理由以客观呈现决定者主观思考过程的原理,即便对于行政行为,也具有相通之处。
章剑生:《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彭修凯:《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6期。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告知存在相应的事实或规范,只是对事实或规范的内容保密。
陈慈阳:《行政裁量及不确定法律概念――以两者概念内容之差异与区分必要性问题为研究对象》,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461页。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第1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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