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殿堂的金钥匙——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介评

  王教授指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
  解决争议的能力。考试的目的在于测试一个法律人是否具备此等能力。在台湾地区,传统的法学教育具有四项特色:一是课堂讲义。教师讲课,学生听课;二是教科书,为配合课堂讲义式教育的需要,教科书成为法学著作的主流。特殊问题的研究和判例评释著作近年才受重视;三是考试题目偏重议论题;四是考卷评阅,任课教师于考试后甚少解说试题内容、评析学生答卷的错误或缺点。王教授对传统教育的弊端未作进一步分析,但提出了改进的途径。提出除课堂讲义外,须增加研讨会,并给学生课外作业;考试之后,教授应讲解试题的内容,分析学生易犯的错误;教科书的体裁应予多元化,法学著作须更重视法学方法;并指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关键重点在于积极推展“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以期增进学生处理问题的能力。
  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法学教育的“特色”也可以说是我国大陆地区传统教学的特色和当前法学教育的主流。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是明显的:其一、课堂以讲授为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处理实务的能力得不到锻炼。教师根据自己的偏好剪裁讲义(有的教师甚至只讲自己的论著),学生听课并记录,一般没有机会发问和讨论,甚至无暇思考。其二,教科书的质量难以保证。教科书的编篡是必要的,有的教科书同时也是传世名著,但是目前教科书的质量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大陆有四百多所大学设有法律专业,而师资力量参差不齐。学校普遍将自编教材作为“科研成果”推出,但很多编著者水平低下,其所谓编注不过是剪刀加糨糊的作业。强迫学生使用这样的教材,实在是误人子弟。其三,考试偏重议论题,学生尚空谈而轻实务,有的学生钻了几年理论的牛角尖,毕业后连简单的案子也无从着手。至于考后不解说试题,不评析。“学生‘意外’得高分而惊喜者有之,因分数不如预期而‘错谔’者,亦甚常见。”在大陆也是普遍现象。很多教师忙于兼职,走穴,试卷或期末论文的评阅均由学生代劳。笔者在北大选修二十余门课程,评析期末论文者惟贺卫方教授一人而已。
  关于法律学习的要点和方法,王教授在第一章中指出:首先是要掌握法律概念。他将法律
  概念的学习比作“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确实掌握。法律概念应在分析学者所下定义后,自己整理、确实了解而后记忆。并提出了分解其构成因素、比较相关概念的异同、籍着实例去理解的方法。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通盘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和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究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关于法学教育的方法,王教授认为实例研习、课堂讲义及研讨会应鼎足而立,不宜偏废。法律上的实例犹如数学演算题,不可徒事记忆,非彻底了解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不足以应付层出不穷的案例 。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未曾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实例解题中,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讨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因而产生所谓“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将据以判断案例事实的法律规范,于经认定的事实上予以具体化。这种穿梭思考、彼此渗透、相互阐明是实例解题的起点。实例解题的方法有主要有两种,一是历史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其二是请求权方法,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这种方法更适合实际需要,也符合经济原则,可保障解题内容的妥当性,应是实例解题的主要方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