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因为不服比赛结果而引起的争议,国际体育仲裁庭遵循的仍然是传统的做法,虽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涉及与体育相关的任何活动,但是体育仲裁原则上并不对体育运动本身进行干涉,并不对体育运动的特殊规则、纯粹的技术性规范的适用进行审查,而且不得干涉体育运动官员就比赛所作的比赛结果和裁决。即国际体育仲裁院通常不会对体育组织现场裁判适用比赛规则而作出的裁判决定进行干涉,除非有证据表明有关的裁判在作出裁决时是武断的或者恶意为之。
参赛资格争议依然是近几届奥运会仲裁的主要案件,临时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具体分析,其仲裁裁决也会有所不同。国家奥委会和单项国际体育组织在确定奥运会参赛选手时依据其内部规则予以确定,并且对男女运动员会区别对待,这些内部规则并不为运动员所熟悉,从而产生了大量争议。但是临时仲裁机构不对国家奥委会和单项国际体育组织选拔奥运会参赛选手的具体规则是否合理进行裁决,维持了国家奥委会和单项国际体育组织对其内部规则的解释原则以及这些组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参赛资格案件产生的另一原因是由于不同国家在参加奥运会是具有不同的参赛名额,参赛名额在各国中分配的不均匀同样会产生相关案件。
4.结语
随着都灵冬奥会落下帷幕,在都灵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也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通过其在解决相关争议上的完美表现,其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和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已经被公认为一个公平的仲裁机构。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不仅快捷、便利、及时地解决奥运会期间产生的或者与奥运会相关的案件,使双方当事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为保证奥运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还极大地丰富了国际体育仲裁的理论和实践资源,为其自身的发展以及
体育法的逐渐充实完善也提供了有力的根据,并且有力地推动了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1] CAS OG 06/001, WADA v USADA & USBSF & Zach Lund.
[2]黄世席. 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J] .体育与科学,2004,(6).
[3] 黄世席. 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89.
[4] CAS OG 06/006, COC v. ISU.
[5] CAS OG 06/004, Deutscher Skiverband Evi Sachenbacher – Stehle v. FIS.
[6] CAS OG 06/002, Ms Andrea Schuler v. Swiss Olympic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