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 本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澳大利亚奥委会(AOC)和国际有舵/平底雪橇联合会(FIBT))。FIBT 规定了参加都灵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标准,据此在2006年1月22日举行的挑战杯比赛中获得前两名的四人雪车队可以获得参加奥运会的参赛资格,这样以来获得参赛资格的是巴西和新西兰的四人雪车队,第三名澳大利亚落选。巴西奥委会的赛外药检表明其运动员之一Santos服用了禁用物质,故撤回了该运动员的身份注册并用另一名运动员加以代替。因此澳大利亚奥委会向临时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希望仲裁庭裁决巴西四人雪车队没有参赛资格,相反澳大利亚有参赛资格。仲裁庭认为,重要的是要在阳性检验结果和违反兴奋剂规则这两种事情之间加以区分,阳性检验结果仅仅是服用禁用物质的检验报告,确定服用兴奋剂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程序,只有在该程序结束后并确认服用了禁用物质才能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到本争议而言,根据FIBT的有关规定,巴西运动员Santos违反了兴奋剂规则,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权利机构作出了其服用兴奋剂并对其实施制裁的决定,巴西奥委会的阳性报告并不是并不是一个涉及处罚的决定。仲裁庭因此认为,直到听证会开始之时,不能认为Santos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定,也不能对其实施禁赛,巴西奥委会以另外一名运动员替换Santos是其内部的政策决定。由于不能认定违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对申请人的申请也就没有必要再加以阐述。因此仲裁庭最后裁定拒绝申请人的申请。
2.5 没有公开的案件
该争议涉及国际无舵雪橇联合会(FIL),[10]同一争议问题却引发了两次争议仲裁程序,属于两个案件,但是最终结果没有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官方网站上公开。对于当时上访的争议问题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达成了以下和解,即FIL 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书面请求,FIL承认申请人Anne Abernathy是女子无舵雪橇的参赛运动员,但是因为受伤其身体不适于参加比赛,因此请求国际奥委会将申请人的名字列入比赛结果排名中。仲裁庭支持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对双方的和解与以祝贺。
3.都灵冬奥会临时仲裁对奥运会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
本届奥运会临时仲裁第一次受理了血红蛋白超标而被临时禁赛的案件,该案件肯定了国际滑雪联盟因为运动员血红蛋白超标而根据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则对运动员做出强制禁赛的决定。但是该案件不同于兴奋剂案件,该临时禁赛的决定并不是对运动员的处罚,而是出于对运动员身体健康考虑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该案件是奥运会历史上第一次为了保护运动员,而强制禁止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案件。
与前几届奥运会临时仲裁相比,兴奋剂案件明显减少,这主要是因为奥运会有自己的反兴奋剂规则,它体现了《世界
反兴奋剂条例》的精神并且经过了仔细的讨论;兴奋剂涉及的科学和事实因素是非常复杂的,更有可能确定是否服用了兴奋剂的机构是药检实验室而不是法学专家们。另一方面,兴奋剂争议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使得仲裁庭推翻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裁决的几率非常低,几乎等同于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兴奋剂争议的数量。除此之外,有关运动员的处罚决定一经作出,运动员就会被开除出奥运会以及离开奥运村,或者直接被本国奥委会发送回国,或者单独住在主办城市,客观上向临时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就会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