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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灵冬奥会CAS临时仲裁裁决评述

都灵冬奥会CAS临时仲裁裁决评述


A Review on the CAS AHD Awards in Torino Olympic Games


陈华栋;黄世席


【摘要】都灵冬奥会已经结束,此届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共受理了10个案件,分别涉及参赛资格、比赛结果、兴奋剂等争议。通过对这些体育仲裁案件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奥运体育争议的仲裁机制,预见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都灵冬奥会;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机构
【全文】
  国际奥委会为解决体育争议而在1984年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为了更好地为奥运会服务,更便捷的解决奥运体育争议,于1996年开始在奥运会上设立临时仲裁机构,到2006年都灵奥运会时已是第六次设立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同1996年亚特兰大、1998年长野、2000年悉尼、2002年盐湖城以及2004年雅典奥运会一样,2006年初,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为了方便、快捷的解决与奥运会有关或者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争议,在都灵举办的第20届冬季奥运会上设立了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该机构在奥运会开幕前10天成立,2006年1月31日开始受理争议。该临时仲裁机构由12名仲裁员组成,共受理了近10个争议。在具体介绍体育争议仲裁案件之前,先介绍一下都灵冬奥会临时仲裁机构。
  1.都灵冬奥会临时仲裁机构简介
  国际体育仲裁院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作为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之间的体育争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在奥运会上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专属解决。”《体育仲裁规则》第S6.8条规定:“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设立地区性、区域性、永久性或临时性的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依据奥林匹克宪章享有对奥林匹克争议的专属管辖权,但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位于瑞士洛桑,同奥运会举办地不在一起,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为避免争议双方在奥运会举办地与洛桑之间奔波,为了方便奥运会争议迅速便捷的解决,从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国际体育仲裁院开始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S6.8条的规定在奥运会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机构。同样,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都灵设立了临时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从奥运会召开前10日正式设立,并开始受理与奥运会有关的相关争议,并与奥运会闭幕之日终止运作。
  从亚特兰大奥运会起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每个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但2003年10月14日通过了《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该规则具有重复适用性,国际体育仲裁院不再需要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临时仲裁机构有权仲裁《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所指的产生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者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但对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单项国际体育组织提起的仲裁,必须已经用尽该组织所能提供的所有救济方式,但如果用尽所有救济方式需要的时间会导致无法向临时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除外。临时仲裁机构虽然设立于奥运会举办地,仲裁机构的各个仲裁庭也在奥运会举办地进行仲裁,但临时仲裁机构和其各个仲裁庭所在地视为瑞士洛桑,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受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2章的约束。为了解决所提交的争议,仲裁庭对争议产生的事实基础有权了解清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准确的适用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规则、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公认为合理的法律规范进行争议裁决。仲裁员的选任与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和上诉仲裁过程中仲裁员选任的规定不一致的,仲裁员并不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而是临时仲裁机构主席指定的。仲裁庭应该在24小时之内做出裁决,但如果客观上需要较长时间,在经过临时仲裁机构主席允许的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如果在奥运会结束时有关的争议还没有得到解决的话,临时仲裁机构可以将有关的争议转交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对之提起上诉或者以其他形式对该裁决提出异议。临时仲裁机构是不收取仲裁费用的,仲裁机构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服务以及仲裁员的选任都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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