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法国商法严格限制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在公司存在的过程中,只有经过相对复杂的程序才能变更章程的各项表述(规定)。[21]而日本和韩国则规定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如《日本公司法典》第30条第1款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的章程,未经公证人公证的,不产生效力。” [22]《韩国商法》第292条规定:“章程,经公证人的认证而发生效力。” [23]
四、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现状的完善构想
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仅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签订一份协议,更是一个科学的活动,需要有专业的人员参与,需要遵循特定的原则。而且“一个完善的公司章程既要考虑公司运作的高效、便利,也要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选择符合公司需要的经营体制。”[24]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公司章程制定不足的原因,以及结合国外公司章程制定的相关经验,对完善我国公司章程制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增强公司章程意识和法治观念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审查,严格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同时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和公司自身应通过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司章程制度的宣传,改变已往人们对公司章程的错误认识,增强人们的公司章程意识,树立公司章程的权威。公司章程不仅仅是一种约束机制,更重要的也是一种权益保障机制;公司章程既是公司正常运作的保障,也是公司持续发展的保障;既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保障,也是中小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员工权利的重要保障。从而破除“公司章程可有可无”、“公司章程只是约束手脚的几张纸质的东西” [25]等公司章程无用论观点。另一方面,公司自身还应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的发展以及公司法律法规的修改,适当的调整公司章程的内容以适应环境的要求,使公司章程真正成为公司的宪章和公司自治的保障。
(二)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章程
首先,制定公司章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既不同于设立公司协议,也不同于公司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应当遵循不重复原则,避免公司章程条款混同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不记载则公司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不记载公司章程并不无效,任意记载事项虽然由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但也必须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制定公司章程也要从实际出发,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制定,尤其涉及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因为现实中每个公司股东的人数,公司的规模,公司的类型等都不一样,而这些因素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股东会会议表决方式,股权转让,股东分配方式等公司的内部事务以及内部事务的管理都会有不同的要求。如一个三个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完全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要设立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