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辩诉交易制度形成的内在动力——制度需求
经济学上,制度是行为的规律性或规则,它一般为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接受,它详细规定具体环境中的行为,它要么自我实施,要么由外部权威来实施。而在法学层面上,制度就是指程序,例如审判程序,批准逮捕程序都可称之为一种制度。通俗的讲,制度就是一种游戏规则。经济学上有一种基本的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可以说,这一理论奠定了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同样,制度也是存在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供给都必需要有相应的社会需求,无论是由供给自行创造的,还是需求在先为适应需求而提供了供给都是如此。一般而言,对新制度的需求都起源于对现有制度下无法获取自身利益的更大规模的增加而引起的对提高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会驱使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该群体有能力在其活动范围内实现游戏规则的更新时,新的制度就会诞生并固定下来。
辩诉交易制度并非是自始存在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的,其仅仅是在20世纪70 年代以后才被大量采用的。究其原因,即在于以前并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客观条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美国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在美国,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相当完善,甚至有些繁琐,法院不可能对每一个都进行审判,法院在审判10%的案件的情况下都已经不堪重负。如果每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要求审判,法院肯定会陷于无法运行的境地。面对这种压力,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希望被告人不要求审判而主动认罪,但是任何被告人都没有除开道德以外的原因来主动认罪,这就与法官和检察官的愿望背道而驰,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说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需求没有得到供给。可是市场是不允许只有需求而没有供给的状况存在的。这里的需求及时一整套程序上的需求——制度需求。制度需求的存在必然呼唤着有效供给的产生。于是作为制度需求的产物——辩诉交易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三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博弈论分析
一项制度的产生及其存在以致在现实社会中的大量应用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一种事物没有存在的价值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纵观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可以发现辩诉交易在司法实务活动中确实很有价值,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形成辩诉双方的“双赢”的局面,以下试用经济学中博弈论这一工具分析辩诉交易制度。
博弈论也叫做对策论或竞赛轮,它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或者说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著名数学家冯•诺伊曼和经济学家奥•摩根斯坦引入经济学的,并随法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被用来分析和解释法律制度。经济学中进行博弈论的分析时经常使用的模型是具有法律背景的“囚徒困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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