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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的多角度经济学分析

辩诉交易制度的多角度经济学分析


王华林


【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利用相关经济学工具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分析。解决疑难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的机会成本是最小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作为制度需求的制度供给而产生的;辩诉交易的价值在于其是诉讼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关键词】辩诉交易制度;机会成本;制度需求;博弈论;囚徒困境;公平;效率
【全文】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 从而对双方都有利, 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在当前,中国法学界出现了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而辩诉交易这种制度也是可以用经济学的一些理论来解释和分析的。
  一  辩诉交易产生的可能性——机会成本理论
  机会成本是指在经营决策时,从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某个最优方案而放弃次优方案获得收益的机会。机会成本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只有个人选择者才能估计所预期的另外最好选择的价值。机会成本因环境而变动,由于机会成本依赖于选择,因此从事某一特殊活动的机会成本便因环境而变动。
  单纯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是指在资源一定情况下,多生产一些某种产品,增加生产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要以减少另外一些产品为代价,所减少的这些产品的生产便是增加的某种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
  在辩诉交易中之所以辩诉双方愿意交易,其重要原因是在交易的条件之下,双方的机会成本是最小的。办案要讲究成本是必然的要求,尤其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来合理地运用这些资源提高效率减少所花费的成本。有些案件处理起来,三年五年、七年八年,存在着侦查难、起诉难、辩护难、定案难等诸多问题。有时为了查清一个事实,为了严格依法办事,被告人、受害人,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都做了大量的无用功。被告人长年累月地被羁押着,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地得到赔偿。任何一方都没有得到利益,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成本较高。这样交易不成立,由于较多的刑事案件和较少的司法资源,辩护方即被告人不能得到审判往往需要在监狱被羁押了6个月或更长时间,控诉方也势必要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来调查取证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如此,从经济上分析对双方都是不利、不合算的。而若采用辩诉交易,由于被告人的主动认罪,通常情况下他会被判到社区服缓刑而不是被关押在监;对于控诉方由于不需要对案件调查取证,也就节省了大量的宝贵司法资源。这种对双方都是最有利的、机会成本最小的选择正是双方能够达成辩诉交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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