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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只要阅读一下“最终意见书”就会发现,设立“诉讼专门委员会”这一改革措施的最初目的或基本意图并非直接是为了改善司法鉴定的状况,而是为了补充法官知识的不足,以此对应多发的现代式专门性诉讼,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性。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同样也是为了补足法官的知识,因此,“诉讼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实际上会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产生重大影响,在最高法院已经设立的“诉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中,推荐鉴定人或委员自身进行鉴定构成其重要部分,这一事实正说明了这一点。
  (三) 强化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的专门知识
  根据“最终意见书”的建议,应努力强化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外的专门性知识。为此,应推进律师事务所的法人化和共同化;大法院内设立专门性审判部门或集中型审判部门;改变现有的法律人员培养制度,加强在职法律人员的培训。强化专门知识这一改革看上去似乎与司法鉴定无关,纯粹是为了顺应诉讼的专门化,其实并非如此,法官的专门知识的增加会意味着对司法鉴定需求度的减少,也意味着对司法鉴定独自进行审查的能力的提高,会对司法鉴定的现状产生很大影响。
  以上对日本司法鉴定的现状、问题及改革设想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通过这种分析可以发现: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重点放在规定鉴定结论与诉讼或法官的关系上,而对于司法鉴定组织的设立、鉴定人资格的培养、其他鉴定组织和人员与司法的结合等规定得甚少。其结果是既不能满足诉讼对鉴定的需要,又影响了鉴定人的水准和鉴定结论的质量,司法鉴定成了引起诉讼的“非公正性”和“非效率性”的重要原因。日本很快早已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已着手改革。但是,以笔者之见,日本的这种改革主要是为了追求“效率性”,而非“公正性”。也就是说,只是在寻求解决现在的司法鉴定所具有的两个问题点中的一个。尤其是司法鉴定的改革及“诉讼专门委员会”的设立都是由法院主导,十分容易形成法官与鉴定人的“一体化”关系,在这种“一体化”关系下,“效率性”虽很容易实现,但“公正性”却难以保障。
  就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而言,应当吸取日本的上述教训,不仅注重规定鉴定结论与诉讼或法官的关系,而且更应注重建立中立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组织,注重使其他鉴定人员与司法鉴定挂钩,注重培养鉴定人的司法和科学素质。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现状,一方面,试图设立完全以司法鉴定为工作内容的专业组织的想法并非现实,设立这种专业性司法鉴定组织不仅会出现需求、鉴定费用等方面的问题,还会造成司法鉴定人员脱离本专业,造成科学知识退步的问题。另一方面,像日本现状一样,对从事司法鉴定人员不做任何组织和管理,只是“临时抱佛脚”的做法也不行。另外,“鉴定人注册制”也过于松散,难以起到提高鉴定人素质等的作用,未必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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