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必要医疗损害 伤害流行病学对伤害的定义是,凡因为能量(机械能、热能、电能、化学能或放射能等)的传递或干扰超过人体的耐受性,造成组织损伤,窒息导致缺氧和剌激引起精神创伤均称之为伤害[11]。依据这个定义,医疗损害可被界定为:因诊疗行为造成患者躯体损伤、精神创伤以及由此导致的相应财产损害。
从临床医学角度来看,诊疗行为导致的患者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必要的医疗损害,一种是非必要医疗损害。必要性医疗损害是为诊治疾病必然发生的对患者有限度的损害,如腰穿、注射时损伤皮肤、皮下组织,对癌症患者进行放疗、化疗和手术治疗时损害正常的组织器官等。非必要医疗损害是指无助于诊疗目的实现,甚至与诊疗目的相反的损害,必要医疗损害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则属于非必要医疗损害。
必要医疗损害是确定要发生的,医患双方对此情况可以清楚的预见及进行有限的选择,有时则是无可选择,即使极不情愿也只能接受,其不属于医疗风险的范畴;非必要医疗损害在未发生之前处于潜在的状态,损害发生与否和损害的大小可以预测但不能确定。非必要医疗损害的性质完全符合风险的特征,而且也较为清晰的划定了医疗风险的范围。
非必要医疗损害的结果包括引起疾病(又称医源性疾病[12])、伤残甚至死亡及相应财产损失。从损害对象来看,不包括对其它具体人格权(如姓名权、隐私权等)的损害,从损害的原因来看仅限于诊疗行为,不涉及诊疗过程中其它各种因素,如药品质量、医疗仪器设备质量等问题。对于生命权来说,除非立法规定安乐死,否则没有任何必要医疗损害的理由。
(2)、医疗风险中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可能性是不确定但能够预测到的事件状态,大多可以用概率值表示,但概率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危险状态;不确定性是即不能确定也难以预测的事件状态[13],一般无法用概率表现,即使可用概率表示概率值也很小(小概率事件)。在对“不确定”未作扩充解释的情况下,单独用不确定性作为风险的内涵是不准确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医疗风险(the risk of the medical treatment)定义为:由诊断、治疗和护理行为造成患者非必要医疗损害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1.3疾病与医疗侵权风险事件
广义的疾病风险包括发生疾病的风险和疾病导致损害的风险。发生疾病的风险是健康风险中的一类,属于预防医学研究范畴。疾病导致损害的风险属于临床医学研究的范畴,其与疾病密切相关。当疾病在发生、发展中造成损害结果出现时,即为疾病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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