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财政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如何研究财政法 ?
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林林总总、复杂多样,如何研究财政法?笔者以为最根本的是要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着力把握财政法所处的特定时代背景,立足于现在,同时又不要忘记过去,并且要瞻望未来。即要在重点考察、研究现代财政法、把握现代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的基础上,同时考察过往财政法的历史,并且要展望和预测财政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法律体系和财政法律制度,完善我们的财政法学体系建设。因为“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今天是昨天的延续和结果,同时又是明天的起点和基础。只有切实把握现代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性,同时又不割断历史、不忘记过去的财政法,并努力展望和描绘未来财政法发展的美好蓝图,才有可能使我们探究到现行财政法的诸多问题、不足及其历史成因,并努力找寻因应解决之道;才有可能使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财政“法治化”建设、财政法学体系得到真正的发展。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所要求于我们的。
二是要从实践出发,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解决当代中国的财政问题和财政法治实践问题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来研究财政法的理论、建构财政法的制度、完善财政法学体系。财政问题是经常发生的、永恒的问题,非如他种具体问题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财政法作为规范行为、协调利益、解决财政问题与纷争的制度性机制,必须随着财政实践、财政事件、财政惯例的出现不断进行调适。由此体现在财政法的理论、财政法的制度建构上也就必须随着财政问题、财政实践的动态变化加以修改、完善、体系化。真正的财政法学理论大厦的架构和内容应该而且必须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为此,财政法学的研究应回应财政实践、财政法治建设反馈的丰富的实践素材,要对现实财政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和系统化,要从问题出发而不是从书本出发,分析和评价财政和财政法治实践的现实效果、特别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求得财政法理论的丰富与提高,反过来服务和指导财政法治建设实践。这是财政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的特点的逻辑结果,也是实践论所要求于我们的。
三是在研究财政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法学研究方法与财政学、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会计学、伦理学等相关科学研究方法的联系和区别。财政法是规范财政行为、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国家、任一时期的财政现象、财政问题总是在一定的经济运行基础之上、是在特定政治架构下的财政活动中产生的,它们的出现和解决,不仅受特定的经济基础的影响,同时还必然受特定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影响,受这一特定时期主流的经济学、财政学、政治学、行政学、会计学、伦理学思想的影响。因此,学习和研究财政法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政治学、财政学、行政学、会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有对财政发展历史的一定程度的了解,尤其应该对财政理论多有借鉴。唯有这样,研究财政法才会深入、才能透彻、才能把握问题的精髓和实质。但从另一方面看,财政法学作为法学之一支,其研究毕竟有其内在规律(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规律是规范行为、调整关系、达致目的)、有其独特的范畴和理念(秩序、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宪政、人权等)、有其看待问题独特的视野和切入点(行为、法律关系、权利或权力、义务、责任、奖惩),有其独特的原则、方法、制度和体系。由此,笔者始终认为研究财政法学的逻辑起点和研究主线,应该特别把握法的研究规律、从法的角度来进行,从而揭示出财政法学的规则、原理和基本精神,避免把财政法学这一实践性、专业技术性都极强的法学分支科学蜕化为或淹没于财政学等相关学科之中。这为财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所必须,也是辩证法所要求于我们的。
总之,着力把握财政法所处的特定时代背景、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侧重于从法的角度研究和阐释财政法问题,是我们从事财税法学研究和学习的必由之路。而在具体研究进路上,应采取以下基本研究方法:
一是要立足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来研究财政法。我们研究财政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财政法问题。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认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传统的古典的市场经济,它是混合经济、是政府和市场均发生作用的经济型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已不仅仅局限于给经济社会创造一个简单的外部环境,而且在较大的范围和较深的深度内生于经济生活的运行过程的始终——政府经济或称公共部门经济、公共财政(简称“财政”)作为与“私人经济”相对应的经济运行系统,是服务于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因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必然是公共财政体制,而这决定了现代财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明显要比传统财政法学的研究内容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在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指引下,在
宪法和法律规范下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模式下,民主、法治、宪政、人权保障等根本观念应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的基石,我们对财政法学理论、财政法制度的建构和对财政法治实践及其现实效果的评判必须以这些基本理念为基准、为圭臬。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的、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网络化、知识化背景下的经济。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新生出许多超国家、跨国或者国际性的财政法问题,传统上高度国家主权化的财政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财政法立法协调问题、现代网络与现代知识高度结合的金融创新中的财政问题等越来越需要考虑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为此,我们的财政法研究一定要有国际视野、现代视野,要从国际法、比较法、现代法的角度来研究和解决财政法问题。第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各方面条件都处于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经济转轨、政治转型、法治化环境亟待加强,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方面的任务都十分繁重,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法学研究在建构理论、设计制度时,既要有应然性、方向性、前瞻性研究,但同时也必须立足国情,作实然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研究,要把财政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很好的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