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行政基本理念


在公共权力领域,公开、公平、公正已成为制度内含的原则和行为遵循的准则。公信亦应当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原则。政府应当讲信誉,行政应当讲信用,应当将公共信任视为政府的生命和行政的追求。一个信口开河、缺少信誉和不守承诺、不讲信用的政府难以建立起公共信任,政府及其行政必然会遭遇危机。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相辅相成,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政府建立公信。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构成宪法的核心命题,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则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命题。依此可以更好的理解行政法是宪法的延伸、行政法是小宪法、“动态中的宪法”、法治行政是宪政的生动写照等判断。在法治行政进程中,行政权力主导行政领域和行政过程而将公民客体化的观念已显陈旧,权力者和权利者都是行政过程和行政领域的主角,它们在法治的布景下依照法律拟定的剧情表演彼此间的相互关系。

1990年前后法学界关于“法本位”的理论论争,控导着整个中国法学十多年来的对话、反思和进步。“权利本位”先是针对“义务本位”,后又对应“权力本位”,其现实意义胜过理论意义。“权利本位”引导了法学独立精神、基本范畴、思维模式及法学方法的确立、变革和发展,但更令人欣喜的是由此带来的整个社会法治文化的孕育、权利精神的弘扬和权力制约观念的普及。当然,“权利本位”在法学理论上不可能一统天下,应当提倡学术多元,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义务统一论、义务重心论自有其逻辑和合理性。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平衡论也有其思想和方法上的合理逻辑。“权利本位论”、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权力(权利)平衡论等,是一种思想和学说,亦是一种研究和分析问题和现象的方法。以人民主权(人民权利)为理论原点,建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分析框架,推导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关系,也不失为一种思想和方法。

1990年代初,由罗豪才教授推动的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特别是围绕管理法、控权法和平衡法的学术论争,促进了行政法学的逐步成熟和发展。尽管学界实际上并不存在坚定的管理论者也没有固执的控权论者(倒是有明确的“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为人民服务论”等主张),平衡论还是在对行政法的管理模式和控权模式的反思中赢得了行政法学界的基本认同。管理法模式多以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法为参照,行政法是管理法,它以整体主义、国家主义甚至极权主义为基点,推崇“国家无限的创造力量”和“权力本位”,法律支持行政强化秩序和追求管理效率而淡视甚至蔑视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控权法模式多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的行政法为蓝本,行政法是控权法,它以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为基点,崇尚消极国家、有限政府和“权利本位”,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们的法律规范,以此来保护公民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控权法保障的自由、平等成就了自由资本主义,但当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与犯罪频仍,政府干预主义、福利国家和“社会本位”观念走上历史舞台时,控权法就显得有些落时。管理法与控权法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上理念反向,但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的兴起和东方社会市场化的发展,东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发展正表现出由不同的起点向着一个近似的状态演绎的趋向。这个近似的状态正是平衡论所要塑造的境界:“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有效地行使,以达到行政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这两个方面不能偏废”。罗豪才:《行政法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当然,平衡论自身也有一个境界,它将自己视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能够吸纳和包容许多具体的、与其基本原理一致的理论和观点。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页。

行政机关、相对人自身权利义务平衡,是平衡论初始的观点。因为这一观点“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平衡’范畴含义的模糊”而遭致批评,所以平衡论者在理论修正中承认该观点不妥。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2页。实际上,平衡论首先是在倡导一种理念,任何部门法都应有平衡法的理念,但平衡论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在行政领域和行政法上而不是在民事领域和民法上倡导平衡理念;平衡论其次是要演绎一类原则和规范,行政法律制度是平衡理念的载体,平衡精神应当流溢在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行政机关职权职责平衡、相对人权利义务平衡等观点并无模糊平衡范畴含义之嫌;平衡论再次是要归纳一种行政或执法技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