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或事项范围内,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采取协助、劝告、建议或者其他非法律上的强制手段,以谋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活动。因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实施的指导性的活动,所以行政相对人不必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可以选择性的活动。行政指导和行政计划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一部分行政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行政计划和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指的是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保障,所有具有可诉性;而从上面的概念得出不是所有的行政计划都具有约束力,所以这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二、行政计划的性质和特征
(一)性质
1.行政计划的基本性质是行政行为,而非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计划具有明确的目的,即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目标,而且基于该目的所采取的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这与行政事实行为无法融合。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发生法律效果,有的事实行为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其效果的发生和行政机关的意思无关,而完全由于法律的规定,或由于外界事实的自然结果所产生。[7]因此,行政计划只可能是行政行为,而非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计划的具体性质不统一。将行政计划认定为行政行为是全面理解和把握行政计划性质的基础和出发点,行政计划的基本性质是行政行为,但其具体性质又是什么,能不能将其简单化为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抽象行政行为。把握行政规划的具体性质,涉及到对行政规划的特殊性的认识。行政规划不同于其他类型行政行为的显著特征之一在于,作为规划行为结果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样化,既可以是法律(形式意义和狭义上的),又可以是行政法规与规章,还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另外,行政规划总是处于一个相对动态的过程之中,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可能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而相应具有不同的性质。正是基于行政规划外化形式的千姿百态以及动态过程的特点,对行政规划行为的具体性质不可能进行单一性的认定,只能区别对待,即根据具体情形,特别是规划的制定机关与规划的具体内容与法律拘束力,予以具体认定,将行政规划分属传统的法律形式,或为具体行政行为,或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划不可能具有一种特殊而自成一类的法律形式。[8]
(二)特征
1.将来性。行政计划实质上是以大量的预测性事实为基础,事先对未来加以预测,并为将来筹划的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