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计划初探
叶坚
【摘要】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恰当地说明了计划的重要性和突出性,对应到行政法学上便是制定行政计划的紧迫性。本文从行政计划的概念出发,结合行政计划的性质,阐述在不同的行政计划下的法律救济,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关键词】计划;行政计划;法律救济
【全文】
行政计划在行政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作用,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行政管理手段。在国外的行政法教材中都有专章介绍,但是国内的行政法教材涉及得却很少,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事实上,行政计划是大量存在的,如西部大开发计划、城市发展计划、农业发展计划、森林保护计划等等。现代行政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文化教育等众多领域内很大程度上已经依靠有计划地制定各种法规和规划,以实现行政的前瞻性和有序性。基于行政计划而展开的计划行政,被称为现代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1]行政计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如何认识行政及其法律救济已显得至关重要。
一、 几个概念的比较
(一) 计划、行政计划和行政指导
1.计划。就日常用语而言,计划与规划是近义词,人们甚至常常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它们。计划,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未来时期的活动所作的部署和安排,可分为各种类型,如经济计划、军事计划、各部门计划、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等。[2]可以十分明确地看出计划是为了实现目的而作的必要的准备工作。
2.行政计划。理论界对行政计划概念的主要观点有: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3]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计划是指行政机关为将来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特定的目的或实现一定构想,事前就达到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的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的设计与规划;[4]第三种观点则在考察行政规划过程的基础上,认为行政计划是指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5]
本文认为,行政计划指的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或构想,而事前进行的与此活动想适应的准备工作,如方法,步骤,制定政策性大纲等,并且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就目的或构想的实现进行的磋商过程。行政计划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事实上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果运用不当,则势必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根据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计划分为命令式计划、说明式计划和诱导式计划。[6]通俗点就是有约束力的行政计划和无约束力的行政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