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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的法律思考——兼评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于扣船地法院欲行使对案件实体问题之管辖权构成了相应限制,是有关海事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予考虑的。
  六、结束语
  海商法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立足于相关的海事国际公约,近年来各国海商法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规范方面的统一化进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即海商法也出现了“趋同化”现象。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日益重要的海运大国,不能置身于这种统一化运动的国际潮流之外。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出台是中国积极投身于这场统一化运动的重要成果——然而这主要是涉及海事实体法的。在海事程序法方面,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敷其用的窘迫现实,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是众望所归。虽然它有缺陷和不足,但它符合和涵纳了当今海事程序法方面的国际公约之精神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普遍做法。该法的通过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海事审判走向国际化和现代化。
  
【注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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