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诉讼行为:第一节,诉讼行为之意义;第二节,诉讼行为之要件;第三节,诉讼行为之种类:(一) 当事者之诉讼行为(方式、目的、内容、地位、取消、懈怠) ,(二) 裁判所之行为,下分:(1) 方式;(2) 目的(诉讼之指挥、秩序之维持、诉讼之裁判、证明行为);(3) 内容;(4) 取消;(5) 懈怠。第四节,诉讼行为之外部关系,包括用语、口头及书面、场所、时期(期日、期间、期日及期间之合计、懈怠)。
诉讼手续分五章:
第一章诉讼手续之主义,下为11 节:口头审判主义及书面审判主义、公开审判主义及不公开审判主义、直接审查主义及间接审理主义、不干涉审理主义及干涉审理主义、当事者诉讼进行主义及职权进行主义、当事者处分主义及裁判所职权主义、当事者双方审理主义及一方审理主义、当事者同等主义及当事者不同等主义、口头辩论一体主义及诉 讼行为同时主义、证据分离主义及证据结合主义、自由心证主义及法定证据主义。
第二章诉讼手续之种类,分3 节:要口头辩论之诉讼手续及不要口头辩论之诉讼手续、本人诉讼及辩护士诉讼、通常诉讼及特别诉讼。
第三章通常诉讼:第一节,第一审诉讼手续:(一) 地方裁判所手续:1. 开始手续,2. 审理手续(证据之意义、证据之种类、立证责任) ,3. 终结手续,4.特种手续(欠席手续、中断中止及休止、再开手续、判决之更正及补充、差戾后手续) ,(二) 区裁判所手续。第二节,上级裁判所手续(控诉手续、上告手续、抗告手续)。第三节,再审手续。
第四章特别诉讼,共7 节:督促手续,证书诉讼,为替诉讼,假差押诉讼,假处分诉讼,破产诉讼,人事诉讼。
第五章并合诉讼,分2 节:因当事者之行为之并合诉讼,因裁判所之行为之并合诉讼。
第四编执行关系分执行主体、执行要件、执行行为和执行手续共四章。据编者介绍,这个民诉法体例所依据的皆日本现行法;并深信这是向中国读者诠释民诉法的权威版本。“东人说东法,夸者什九。好而不知其恶,谓为尊内可也。容亦识有未逮,讲者义不媚法,抑扬适如其分。是非取舍,灿若烛照。东来之说,此为纯正。”而关于这个版本与我国之间的联系,编者强调:“讲者为我法律馆起草民诉法委员会之一员,故本编形式虽出日本法,而其精神直贯注我国民诉法草案之全部,允足为研究新法者之重要材料。”[9](例言)
四、
民事诉讼法的诞生:立法背景、理由与批评
清末新式法典的编纂工作,从根本上导源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 年1 月29 日) 颁布的那道著名的上谕,它要求对于“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者,悉加更张。毫无疑问,这是一项改革包括王朝整个法律制度在内的根本性命令。[10](第四册P4602)次年,朝廷又谕,“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见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1](卷244,刑三,总P9881) 由此揭开了晚清修律,也即中国近代法典编纂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