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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

  作为日本法界阅历丰富的司法实务家和清政府民诉法的起草成员,他完全根据日本现行的民诉法并参引别国法进行讲授。他的讲授,经汪有龄口译,并由熊元襄依据讲堂笔记和讲者的著述,编成《民事诉讼法》一书,作为“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之一种,于清宣统三年(1911) 印行,此后连年再版,广为行销。按照这部讲义,我们可以看到最初在中国讲授和学习的民诉法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
  松冈义正讲授的“民事诉讼法”除绪言外,依次分总论、诉讼关系、诉讼手续和执行关系四编,其中:
  绪言下分六章,依次是民事诉讼之本质(权利之行使及权利之侵害、保护权利之手段、公力保护)、民事诉讼之意义(实体的民事诉讼之意义——狭义和广义、形式的民事诉讼之意义——狭义和广义)、民事诉讼之主体(国家、当事者)、民事诉讼之手段(私权之确定、私权之行使)、民事诉讼之目的物、民事诉讼的行为(诉讼行为、执行行为及求此之行为)。总论分三章:民事诉讼法之意义(广义和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内容(诉讼关系、执行关系)、民事诉讼法之效力范围(关于人、地、时之效力范围)。诉讼关系分三章:
  第一章诉讼主体:第一节,国家;第二节,裁判所:(一) 裁判所之意义,(二) 裁判所之种类(通常裁判、特别裁判所、区别之实用) ,(三) 裁判所之权限,(四) 裁判所之组织:11 裁判所之构成,其下分:(1) 裁判所之独立;(2) 裁判所之组成(狭义裁判所、裁判所书记、执达吏);(3) 裁判所之职员。21 裁判所之管辖,其下分:(1) 狭义裁判所之管辖和(2) 裁判所书记及执达吏之管辖,狭义裁判所之管辖大别为法定管辖和合意管辖二项,其中前者包括事物之管辖(诉讼物之管辖、阶级之管辖、职分之管辖) 和土地之管辖(普通裁判籍、特别裁判籍、合并裁判籍、指定裁判籍) ,后者包括管辖合意之性质、管辖合意之要件、管辖合意之效力。31 裁判所职务之资格,下分:(1) 裁判所职员之除斥;(2) 裁判所职员之忌避。(五) 法律上共助;第三节,当事者:(一) 当事者之意义(狭义当事者、广义当事者) ,(二) 当事者之种类(原告及被告、主当事者及从当事者) ,(三) 当事者之能力,下分:(1) 当事者能力(当事者能力者、当事者能力之消灭);(2) 诉讼能力(诉讼能力者、诉讼能力之消灭);(3) 演述能力,(四) 代理及辅佐1.代理人,下分:(1) 法律上代理人;(2)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权之发生、诉讼代理权之范围、诉讼代理之效力、诉讼代理权之消灭)。2. 辅佐人(辅佐之成立、范围、效力与消灭)。
  第二章诉讼要件:第一节,诉讼要件之意义(权利保护要件、诉讼妨害事实);第二节,诉讼要件之种类(因性质之要件之种类、因效力之要件之种类);第三节,诉讼要件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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