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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

  法典文本以及相关法学书籍的翻译,与译者的语言能力、法学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条件关系密切。留日学生正是利用日本与中国“同洲同文”的近便条件,迅速地将刚刚建立起来的日本近代法(学) 体系整体上照搬过来。当然,这种照搬活动的本身完全是一种学习、吸收、消化的理解过程。随着中国新刑法典的制定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迅速推行,对民诉法的认识和理解必须由少数留学生扩大到更多的人,否则,和其他法律一样,民诉法就会永远停留在纸面上,既不能被理解,又无法运用。因此,要使从国外输入的民诉法能为国人所接受,除了大量译印书籍之外,还需要使民诉法广泛传播开来的另一条途径,即法律训练或教育。
  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自1860 年创办京师同文馆开始萌芽。上面已经提到,该馆教习毕利干译出《法国律例》,但在当时无甚影响。后来在1897 年秋成立的湖南实务学堂里,梁启超曾将《法国律例》及其它外国法列为学堂的修习课目。1895 年在天津成立的中西学堂(即后来的天津大学) 是中国创办的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在1907 年的法律科课程设置中,列有“成案比较”、“诉讼法则”等课目,1905 年以后相继开办的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以及遍及全国的众多法政学堂,都订有完备的法律课程计划,民事诉讼法和裁判所构成法或裁判所编制法已经成为学习法政专业的必修课目。1902 年重办京师大学堂后,在首先开办的仕学馆课章里也列有民诉法;到1910 年正式开办法政分科大学时,“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已被订为法律学的11 门主课之一。[7]
  以上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在本世纪最初的10 年里,民事诉讼法就已成为一门固定的法律专门课程,换句话说,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的地位已经在中国基本上确立下来了。
  三、最初讲授的民诉法知识体系
  在能够讲授所谓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之前,那些最初开办的学堂里完全是由来自日本的民诉法理论知识体系占据着。以伍廷芳、沈家本于1906 年开办的京师法律学堂为例,在这个学堂讲授民诉法的是修律馆重金聘请的法律顾问松冈义正(1870—?)。松冈于1892 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曾获得法学士学位,并于1916 年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在1906 年来华前,他任东京上诉法院推事。[8](P113) 在和清政府签定的三年聘期里,他在法律学堂承担了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族法、相续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讲授。他可能是在中国最早讲授民诉法的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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