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

  与此同时,留日学生还翻译出版了许多日本的民诉法书籍。根据有关近现代汉译日本书目的统计(此处统计是根据由实藤惠秀监修,谭汝谦主编,小川博编辑的《中国译日本书综合目录》一书作出的。该书政治、法律部分所录书籍,以清季至1978 年近百年间日本文献之中文翻译单行本为主。“凡经考订为译自日本语文者,不分雅俗,悉予收录,籍以记录近代中日文化关系之一面……包括日本人士所著译之汉本书籍及资料丛辑,而在中国各地翻刻发售者。”(凡例)),当时翻译的日本民诉法书籍计有:
  1.木尾原仲治著,范迪吉等译《民事诉讼法释义》,普通百科全书之一,线装本,光绪二十九(1903) 年,上海会文学社印行。
  2.板仓松太郎著,欧阳葆真、朱泉璧编辑《民事诉讼法》,“政法丛编”之一种,光绪三十一(1905) 年,湖北法政编辑社行印。
  3.岩田一郎著,李穆等编译《民事诉讼法》,“法政讲义”第一集第5 册,光绪三十三(1907) 年丙午社印行。
  4.清水铁太郎著,刘积学译《法律顾问》,民事诉讼法为该书所介绍的四种法律之一,1911 年以前上海群益社出版。
  5.高木丰三著,陈舆年译《民事诉讼法论纲》(2 册) ,“法学名著”之一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13 年第3 版。
  6. 松冈义正著,张之本译《民事证据论》(2 册) ,法学丛书之一种,上海会文堂,1931年出版。
  除了专门的书籍以外,当时出版的包括民诉法内容的其它汉译资料还有法规和辞书。前者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 由日本政府编、刘崇杰等翻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0 册);后者有汪荣宝、叶澜编纂的《新尔雅》(1903)、三浦熙等著的《汉译新法律辞典》(徐用锡译,京师译学馆,1905 年) 和田边庆弥编的《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王我臧译,上海,1909 年)。
  其中,《新尔雅》“释法”一节列有专门的条目,最早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作了解释:“因个人私权之侵犯,向国家所立之裁判所,求法律实行保护之方法者,调之民事诉讼法。此法之原则,有数大主义,凡听讼者务得两造之真相,不得徒听一方之言论者,谓之双方审讯主义。裁判官得据证调之结果,斟酌事实,决诸一心者,谓之自由判断主义。苟无原告之申诉,断无指定被告之权者,谓之不干涉审理主义。判决时胥本于口头辩论,临时判决者,谓之直接审理主义。据禀牍审理,流弊滋多,故必须两造对审者,谓 之口头审理主义。”[6](P34)
  上述释义是当时从日本输入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流行解释。较之毕利干在《法国律例》中对“民律指掌”一词所作的泛泛笼统的描述,这一解释已经相当接近今天人们对民诉法的认识和理解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