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由毕利干翻译出的“民律指掌”,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一个中文译本,它的问世,标志着西方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开始传入中国。由于当时海禁初开,中西之间较为深入的文化交流刚刚开始,像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语言的理解和沟通都极为有限,加之又缺乏可资借鉴的(法典翻译的) 先例,因此,这部最早汉译过来的
民事诉讼法,它的用语和概念,与这部书中其他部分法典的内容一样,令人费解难懂。尽管如此,这毕竟是用中文来表述西方
民事诉讼法体系的最早尝试,并由此揭开了西方民诉法输入中国的序幕。在中国近现代的民事诉讼法学历史上,这是值得我们珍视的。
二、20 世纪初期西方民诉法的大规模输入
虽然早在1880 年代法国民事诉讼法就已被引入到中国来,但由于那个时代对西学的输入总体上仅限于习西文、制洋器的初级阶段,除为应付交涉的需要而比较重视西方的国际公法外,像民诉法等引进的西方内国的某一部门法律,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只是经过将近20 年以后,情况才开始有所转变。维新变法,特别是经过庚子之役以后立宪修律形势的出现,西方的宪政和包括民诉法在内的各个法律分支方才有规模的引进中国,而这主要是通过以下一些途径来进行的:
其一,是由官方直接组织翻译西方的民诉法典,供清政府编纂本国的
民事诉讼法。晚清修律以“模范列强”为根本指导思想,新法的编纂大都以西方国家的法律为蓝本,尤其像民诉法这类缺乏传统的法律,完全靠移植西方国家现成的法典,而这首先就要翻译大量的西方国家诉讼法。正如清廷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中所言,“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据统计,自1904 年至1909 年间,由修订法律馆组织翻译的民诉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有:《日本裁判所构成法》、《德意志旧
民事诉讼法》、《德国改正
民事诉讼法》、《德国强制执行及强制竞卖法》、《日本改正
民事诉讼法》、《日本现行
民事诉讼法》、《奥国民事诉讼律》以及《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
民事诉讼法注解》、《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等立法资料。[5](P208—211) 以上民诉法的翻译,虽然数量不少,但突出集中在德、日两国,特别是日本的
民事诉讼法上;而且,这些法律也大都是由留日的法科学生翻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