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


李政


【摘要】从知识传统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的概念、术语、原则、制度与理论框架主要渊源于西方的法典类型。它在我国新型法律体系以及在大学学科课程中的地位,是在本世纪最初十余年间以挽回法权为主旨的立宪修律活动的直接推动下,通过日本法律顾问的讲授和留日法科学生的译释等途径,迅速确立起来的,并由此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近代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法律移植;清末修律
【全文】
  中国古代以“诸法合体”的律典编纂方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并无独立的民事法典,也无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1]近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19 世纪后期随着西方法学的输入,特别是在20 世纪初期开始的近代法典编纂运动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多年来,法学界一般认为中国近现代的民事诉讼法是清末移植和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民诉法典模式的产物,但对与此有关的进一步的问题,如西方民诉法的知识理论体系最初如何——是谁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引进到中国来的;作为法律教育的一门学科,它又是如何在我国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我国民诉法典编纂的最初情形等等,还都缺乏专门、系统的梳理(如在柴发邦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刘家兴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等流行的教科书中,对于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都是一笔带过,或语焉不详。此外有关的专门论述也极为少见。)。本文依据现有的一些材料,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考察。
  一、西方民诉法的最早传入:《法国律例•民律指掌》
  从目前可见到的文献史料来看,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最早传入中国,并不始于晚清修律之际,而是在此之前的洋务运动时期,即19 世纪80 年代翻译成中文的法国民事诉讼法。
  清光绪六年(1880) 秋,时任京师同文馆文化教习的法国人毕利干(Anatot. AdrienBillequin,1837-1894) 在北京译成《法国律例》一书(该书的翻译工作实际上是由毕利干口译,同文馆馆生石雨化笔述共同完成的。由外国人口译并由中国人加以笔记和文字润饰,这是当时流行汉译西书的方式。),由同文馆聚珍版刊印。这部规模颇为庞大的译著包括法国的刑律、刑名定范、商律、园林则例、民律、民律指掌共六种,凡六函四十六册,其中的“刑名定范”即刑事诉讼法;而“民律指掌”就是民事诉讼法。据毕利干编的《法汉合璧字典》(D ICT IONNA IRE FRANCA IS2CH INO IS) 的解释,法文Code de p rocedu re civile 一词译为“民律指掌”,其中,P rocedu re 解释为“经动官府”、“有控讼狱之事,涉讼”,[2](P109、112、541) 这个词今天译为手续、程序或诉讼程序;而前者译作民事诉讼法法典。[3](P1011) 毕利干在这部书的序言里解释说,所谓“民律指掌”,“系制定各项范围,以便人人行其所执之权也,一遇因事到官,考其所执之权是否切实,如无异议,则其所执之权为牢不可破之权,应令照权遵行。”[4](凡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