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坡特供述,杰克森不想与能量资源公司合作,他认为能量资源公司仅仅是想利用豪沃德大学的名气而获得能源部的项目(豪沃德大学是一个黑人研究机构,而能源部的项目是愿意给予这些“少数民族机构”的) 。杰克森担心能量资源公司会抢夺该项目的控制权,对当初的提议有些后悔。而这些疑虑使杰克森和卡农建议坡特(也是一位非洲裔的美国人) 建立他自己的公司,代替能量资源公司在能源部项目中的地位。坡特同意了,但在该项目报能源部审批时,仍然在能量资源公司工作,并未向公司透露该事。在被问到关于能源部项目的事宜时,他总是敷衍。1979 年年底,能源部批准了该项目的计划,坡特立即从能量资源公司辞职,声称他将去开办一个公司从事自动化汽车的研究。
在诉讼中,坡特以杰克森和卡农拒绝与能量资源公司合作,所以,能量资源公司不可能得到这个项目为抗辩。虽然,初审法院采纳了坡特的抗辩,但马萨诸塞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作为信托人必须首先向公司正式披露,公司对拒绝必须做出公正的说明。南加州大学法学院的Talley 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公司的秘密信息问题,因为,对于波特提出的杰克森和卡农拒绝与能量资源公司合作的证据,是发生在他们三人之间的事情,公司不能提出有利的证据反对。而法庭在事后的审查中,也无法证实,因为此信息本身就是私密的,不是公开的。对于私人之间的友谊,是否也要向董事会公开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是与利害冲突交易有关的实质性的信息?如果强制让坡特将该交易交给公司,对杰克森和卡农是否公平?所以,披露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利害冲突交易的问题,公平原则是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后的屏障。
六、结论
以上谈到了大陆法国家与英美法国家对董事利害冲突交易规制的不同观点,英美法国家由于法律传统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采取了利害关系董事的披露及法院的公平性审查原则,而在大陆法国家更愿意采用制定法的原则。对利害冲突交易的规制,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外部市场、产品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对该行为的规制也有很大的作用。而司法系统的公正和效率,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利害冲突交易的规制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利害冲突交易的规制,从来不能脱离道德的要求。董事忠实义务就是来源于一个古老的道德要求,对董事利害冲突交易的规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要求公司董事以及高级职员的道德要高于市场道德的要求。所以,在道德水准低的国家,更容易发生股东自我交易的问题。
1. 美国
美国对利害冲突交易无论是制定法的规则,还是判例法的原则都被认为是最完善的。主要的原因是:第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达,使通过市场控制利害冲突的交易成为可能,而该方式的成本最低;第二,由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也使披露规则的适用成为可能;第三,司法成本的相对低廉,因为在美国,特别是特拉华州法院的法官们,他们大多是以前的公司律师,在
公司法领域具有很深的造诣,所以,有能力对董事的行为做再一次的判断,所以公平原则也成为法院判断的依据;而同时,特拉华州
公司法通过信托责任的灵活应用,也减少了法院的干预。第四,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道德意识的完善,不公平的自我交易在美国的公开公司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