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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

  衡平法院基于两点支持了CIS 的请求, (1) 虽然布鲁滋向董事披露了该机会,但他没有将该机会披露给董事会以获得正式的拒绝;(2) 虽然以CIS 目前的状况,它不可能获得该机会,但布鲁滋应该考虑到在普瑞塞路勒接管CIS 后,CIS 是有能力获得该机会的。
  在上诉法院,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两项判决。VEASEY大法官认为,对董事会的正式披露不是免除责任的必要条件,即使缺少了这样的程序,信托人仍可免除责任。只要在当时的情形下该机会是公司不可能利用的。虽然正式“披露”和“公司拒绝”构成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安全港”,但在缺乏该程序时,法庭应该在事后判断董事的判断是否有错。应用这一理论,法庭认为,BROZ 有理由认为, (1) CIS 没有能力获得密西根2 号执照。(2) 布鲁滋没有义务预计普瑞塞路勒将会获得CIS 的控股权。
  在Broz 案中,是一个外部董事在利用公司机会,尽管他没有将该机会正式地向董事会披露,也没有向公司的CEO 和其他董事披露他个人对该机会的利益,但每一个董事会成员都告诉他,公司由于正处于破产重组中,对该机会没有利益。特拉华最高法院认为,关键的一点是该董事利用此机会不是秘密的,在该案件中法院强调了董事的诚实,而不是着眼与是否正式的向公司披露该机会。
  五、关于披露原则的其它问题
  1. 披露不是免责的条件
  利害关系董事对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是利害关系董事进行交易的条件,但并不是他们免除对公司和股东负民事责任的条件。这一观点为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所赞同,澳大利亚的一个案件阐明了这一观点。
  在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v McGee[17]案中,被告Wheeler 是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同时,他也是Capital Hall Ltd Society 公司董事会主席,并且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公司的董事同意向Capital Hall Ltd Society 贷 款1500 百万澳元。Wheeler 披露了他自己的利益,并没有参加投票。然而,Capital Hall Ltd Society 公司并没有偿还该贷款,这一点Wheeler 也知道。法院认为,Wheeler 违反了他对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的信托义务。仅仅向公司披露他的利益并不参加投票是不够的。他有义务积极的防止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他应该在Permanent Building so2ciety 公司决定向Capital Hall Ltd Society 贷款时,就向Permanent Building Society 披露Capital Hall Ltd Society的财政信息,而不应当仅仅披露他自己在该交易中的利益。显然,Wheeler 的披露是不完全、充分的,他仅仅披露了他自己的利益,但并没有披露Capital HallLtd Society 公司的真实的财政状况。如果PermanentBuilding Society 以Wheeler 违反了披露义务起诉,将会更加容易获得赔偿。
  2. 对秘密信息的证明问题
  披露固然能使股东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决定对利害冲突交易的取舍。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证实利害关系董事披露的真实性,对一些利害关系董事如果不披露,股东和法庭将永远不可能知悉的秘密信息,如何评价它将在股东的投票中的意义?即如何评价这些秘密信息的实质性问题。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的能量资源公司诉坡特[18]( PORTER) 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困境。
  JAMES H. PORTER 在担任能量资源公司(ERCO)副总裁和首席科学家之前,在MIT研究流化床燃烧技术,ERCO 公司将坡特从研究机构挖到了该私人企业。1977 年,坡特代表能量资源公司参加了能源部举办的会议,在会上坡特遇到了在豪沃德大学(HOWARD U2NIVERSITY) 的两位老相识,杰克森(JACKSON) 和卡农(CANNON) ,他们也同坡特研究相同的领域。豪沃德大学向能源部提出了一个研究建议,而能量资源公司将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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