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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

  可以肯定地说,尽管ENRON 所做的披露的内容都不错,但这种披露并不充分和准确,因为它既过于含糊笼统又相当难懂,对大多数投资者几乎起不到披露应该起到的作用。连很多证券分析师、律师和会计 师也一直抱怨ENRON 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向证监会提交的报告过于复杂深奥而且艰涩难懂,让人很难了解到底发生了些什么。
  所以,对自我交易的披露的理解,就成了股东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需要股东既有法律知识也要有会计专业的知识,显然这种要求对股东来说是太过困难,即使是雇佣了专业人员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保证真正的理解那些晦涩的专业语言。所以,披露语言的可理解性一直是各国关注的难点。
  四、非正式披露的效力
  1871 年,在Charterhouse Investment Trust v. TempestDiesels[15]案中,法院认定,如果董事们能采取一致的行动,那么披露可以是非正式的。现在法院已经接受,从通常意义上讲,董事们一致的非正式的决议在效力上等同于在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上产生的决议。这种观点在颇具影响的润斯曼案中得到了更进一步的阐释。Simon Brown 大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证据显示, 董事们知道了该协议的存在,当所有的非执行董事们批准了这些建议的时候,作为董事他们有机会对此提出质疑。但他们从未明显地这样做并且他们的观点并没有明确地表达出来,在我看来这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原告确定通知期限时,该条款已经其他董事会成员确定了,而他们中任何人都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法院就此确定,董事非正式地向其他董事公开其与公司的合同中的利益符合法律关于披露的规定。
  但应当注意的是,接受非正式的披露是有条件的,只有并且永远是当所有其他的董事达成一致决议时才能公平地和适当地说他们确实作出了决定。美国在最近特拉华州的Broz. v. cellular informa system[16]案中,明确表明了对非正式地但诚实地向董事会披露的赞成态度。
  该案的案情是:布鲁滋是移动信息系统公司(CIS) 的前董事,并且是他的全资子公司RFBC 的总裁。RFBC 获得了联邦政府在密西根(MICHIGAN) 郊区经营移动电话的服务执照(MICHIGAN4 号执照) 。布鲁滋同时担任CIS 的独立董事,CIS 也拥有并经营着其他地区的移动电话网络。在经过一系列不成功的公司扩张后,CIS 陷入了财务危机。1992 年,公司决定重组。在重组过程中,CIS 放弃了它在中西部地区的移动电话执照并调整它现存的债务,宣称不再开展新的业务以免引起新的负债。
  1994 年5 月,第三个移动电话服务商麦克尼克(MACKINAC) 开始为密西根郊区地区第2 号联邦执照投标,这个执照的内容与密西根4 号相近。通过它的经纪公司,麦克尼克同RFBC 和别的移动电话服务商联合开始竞标该执照。麦克尼克从未与CIS 公司联系,因为,CIS 已公布了它的财务困境。布鲁滋对这个执照很感兴趣,他单独的与一些CIS 公司的董事和经营人员接触,告诉了他们该执照的情事。在这些非正式的谈话中,他告诉他们,CIS 不可能对这些执照有利益。
  同时,在1994 年6 月,CIS 公司的大部分股东(不包括布鲁滋) 同另外一个移动电话服务商普瑞塞路勒(PRICELLULAR)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条件是普瑞塞路勒必须在市场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转让协议的唯一要求是普瑞塞路勒能尽快解除CIS 公司的财务困境并承担债务。而同时,普瑞塞路勒也在与麦克尼克商谈密西根2 号执照的事。很快,普瑞塞路勒6700万美元的价格获得了该执照的选择权。然而,在行权日之前,如果有人出7200 万美元或以上的价格,麦克尼克将收回该权利。在1994 年11 月,麦克尼克正好收到了布鲁滋的7200 万美元的报价。所以,麦克尼克与RFBC 签订了合同。不到两个星期,普瑞塞路勒完成了对CIS 的收购并以CIS 的名义起诉布鲁滋篡夺公司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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