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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

  这种区分观点可能会招致非议和批判,更有“教条主义”之嫌。虽然我也愿意承认将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损害统统纳入违约之诉下面得到赔偿,但是,既然我们仍然承认违约与侵权的二元救济体系,就不能仅仅以诉讼的方便为由要求用违约解决所有的问题。其实,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否用违约解决这些问题,也存在不同看法。例如,阿特金森(Atkinson) 法官对于将两种诉因合二为一表示忧虑:在诉讼中人们试图将诽谤或者侮辱之诉作为违反合同之诉的进一步恶化来处理。我再也想象不出比这更令人不愉快、令人尴尬的事了。正如被告在法庭中必须被许可一样,他被允许反驳诽谤观念、信 赖权利或者提出一些他在因诽谤或者侮辱而提起的单独诉讼里他能提出的事实。纳尔森虽然主张对于违约中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但他也不主张将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合二为一。[29]
  
【注释】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席志国先生提供了许多英文资料。作者在此特表谢意。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蒋兆康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9 页。

Smith &Thomas : A casebook on Contract , Tenth Edition ,Sweet &Maxwell ,p. 608.

纳尔森·厄农常:“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肖厚国译,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 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版,第489 页。

Chitty on Contract (1994) , Sweet &Maxwell , 27 th Para 26 - 041.

同注 ,第513 页注释(15) 。

同注 ,第488 页。

同注 ,第499 - 501 页。

G·H·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Seventh Edition ,Sweet &Maxwell ,International Student Edition ,p. 762.

同注 ,第490 页、第492 页。

同注 ,第499 - 503 页。

参见引书,第609 - 611 页。

程啸:“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 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版,第77 - 79 页。

Scottish Law Commission : Report on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art 3 (3. 2) ,1999.

同注 ,Part 3(3. 7 ,3. 8) ,1999.

同注 ,第83 页。

Sullivan v. O’connor , Massachusetts Supreme Judicial Court ,363 Mass. 579 ,296N. E. 2d 183 (1973) .

卡尔博尼,Les obligations ,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320 - 3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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