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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之我见

  2.可以确定行为的效力。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意志反映下的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公务人员向行政相对方发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遵守、服从的义务,非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国家机关正式作出撤销相应行为的决定或宣布该决定无效,相应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直存续。而如果实施的是个人行为,那双方主体就应该是平等的关系;
  3.可以确定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关系双方的当事人,公务人员只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公务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属于公务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引起争议,其行为的后果均由行政主体承担。公务人员与行政主体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其行为后果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当然由行政主体承担。如果属于个人行为,则其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行政主体并不为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合理规范公务行为的措施
  公务行为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任意的行使必然导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紧张,从另一方面来说,对权力的滥用就是一种渎职行为,必然要承担行政责任,不利与行政机关效率的提高。所以必须要规范公务行为。
  (一)立法上
  1.在法律的制定上,要健全行政机关执行机构的设置。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混乱,行政机构内部没有相应的编制人员,这样就出现了一种严重的情况,人员不足的机构的行政人员成了“全面型人才”,哪里有任务就奔向哪里,也不管对业务的熟悉程度,结果肯定是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的;
  2.立法上不能出现各机关之间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的出现。这种情况出现后,往往会出现执法的空白地带或密集地带,任何一种现象都不是正常的,都是应该受到严格管制的;
  3.除特殊情况下,防止出现行政机关多头,多元和上下错位的现象;
  (二)行政机关内部 
  众所周知,公务行为一项相当复杂的脑力活动和体力劳动,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所以有必要加强公务员对此类案件的学习和管理能力,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
  1.对于行政领导来说,要求行政领导的素质相对于一般人员要更高,必须具有创造力、洞察力、决断力、组织能力、用人能力、交际协调能力等才能进行决策的成功,同时加强行政领导知识化,学习本部门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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