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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法的运作机制

  严格地讲,附带意见不具有作为先例的价值。也就是说,以先前案件中的附带意见作为判决某一案件的依据,是极不恰当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附带意见就毫无价值。相反,任何有经验的律师都不会忽视其实际意义。因为它基本表明了法官在某些情形下的观点或立场。如果一个律师的辩论观点与新近最高法院某个判决中多数意见所包含的附带意见正好相反,他想要说服法庭就变得非常困难。不过,法庭在判决中与自己先前判决中的附带意见背道而驰的情形也并非没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庭对于附带意见中所涉及的事实不会像对本案事实那样深思熟虑,控辩双方也不会将重点放在这上面。
  (3)暗含裁决及多项裁决
  偶尔会有这种情况,法庭裁决并没有被明确地陈述,而是暗含在判决结果以及法庭对某些事实的强调上。例如,在前述案例中,如果卖方是以欺诈的方法取得那辆汽车,法庭判决买方获胜,但是可能并不阐明判决理由,只是强调买方对欺诈并不知情这一点。
  一个案件也可能包含多个法庭裁决。仍以前述盗车案件为例,法庭除了对财产归属做出裁决外,或许会对原财产所有人是否有权追偿原物(而非其估价)也做出裁决。这样以来,就存在着两个法庭裁决。
  (4)从多个先例中归纳出一个法律规则
  与存在于单个案件中的法庭裁决不同,还有另外一种判例法的规则,它是通过综合多个案件的法庭裁决而形成的。例如,有以下三个案件:
  案件一:甲的汽车被乙所盗并卖于丙,法庭判决甲可从丙处追回该汽车;
  案件二:乙以欺诈的方式从甲处获得一辆汽车并卖于丙,法庭判决甲不得从丙处追回该汽车;
  案件三:乙以欺诈的方式从甲处获得一幅油画并卖于丙,丙在购买前听到传闻说乙是以不正当的方式得到此油画的,而且乙的要价非常低。法庭判决甲可以从丙处追回此画。
  通过综合以上三个案件的法庭裁决,可以得到一个新的判例法规则:动产的所有权人有权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处追回被盗物品;物品被以欺诈的方式取得并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物的原所有权人不得从第三人处追回,除非第三人事先知情或无从对转让人对物的权利产生疑问。
  与单一案件中的法庭裁决相似,这种综合而成的判例法规则可以象制定法一样地被适用于以后的类似案件。如果一个综合而成的判例法规则相对宽泛并且涉及普通法,有时也被称为“普通法规则”。有时,法庭意见中会提供这种很有帮助的普通法规则。
  2.类比推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例法中使用演绎推理并非完全象在制定法中那样毫无限制。除非待审案件涉及与某一先例相同的事实,否则演绎推理本身在决定从先例中获得的法律规则是否适用于待审案件时作用甚微。
  (1) 类比推理的步骤
  类比推理涉及两个步骤:首先,比较待审案件与作为先例的案件中案件事实的异同;其次,决定待审案件与先例在涉及与裁决事项密切相关的重要方面的相似性或差异性。如果相似,先例将被遵循;如果相异,先例将被区分开来。
  事实上,判例法中经所用的类比推理,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类比推理并无二致。比如,你为十岁的儿子定了一条规矩:周末晚上必须十点以前睡觉。当你命令六岁的女儿在八点以前入睡时,她会与前者作比较,要求十点休息。她也许会指出两种情形下的相似性,如他们都是小孩,第二天都不用上学。你也许会拒绝女儿的要求,因为你觉得年龄上的差异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其他方面的相似性,而年龄的不同对于决定儿童的休息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年龄越小,就越是需要更多的睡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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