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阐释制定法的先例
部分学者主张阐释制定法的判例也应具有绝对的先例的法律效果。[3]其理由是:立法机关可以据此很容易地发现并纠正对于立法意图的误解。而且,详尽具体的制定法同时也意味着多种重大利益的介入。不过,这种观点并未被联邦最高法院所采纳。
4.
宪法性先例
无论对于普通法的判例法还是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立法机关均有权做出修改。不过,立法机关对于
宪法性判例的修改一般只能通过
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实现,而这种做法很少行得通。这样一来,从某种意义上讲,最高法院就应当义不容辞地否决那些存在严重问题的阐释
宪法的判例。
四.判例法的法律方法
判例法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基本的推理方法: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前者采用类似于制定法的方法,将判例法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后者则直接将先例中的案件事实与待审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需要指出的是,普通法中的判例法与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其法律方法基本相同,因而以下不做区分。
1.演绎推理
判例法中的演绎推理方法,与制定法的方法十分相似,都以某一法律规则为出发点。但是,判例法比制定法多了一个环节。那就是,你必须首先从先前的判例中找出你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在先例中被称为“法庭裁决”的那部分内容。
(1)确定法庭裁决(Holding or Rule)
一个案件的法庭裁决指从该案件中归纳出适用于类似案件的较为普遍或抽象的原则的一两句话。一项规范的法庭裁决必须能够让不了解该案情的人看得懂,因此它必须包含对判决起决定作用的主要事实的概括。例如,假定甲偷了乙的汽车并卖给了丙,丙不知是赃物,即支付了市价。乙发现后向丙追偿并将丙起诉,法院判决乙胜诉。理由是:甲是以非法的方式得到该汽车,因而并不拥有对该辆汽车所有权,更谈不上将所有权转移给丙的问题;而且,如此判决可以使销赃更加困难。这个案件的法庭裁决可以这样来陈述:物的所有权人有权从第三人处追回自己的被盗物品,即便该第三人不知所购物为赃物且已向盗窃者支付合理的市场价格。这一法庭裁决可以如同制定法一样适用于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
对于法庭裁决的归纳可以有两种:宽泛的和狭窄的。前者抽象程度更高,后者更贴近本案事实。上例中的法庭裁决属于较狭窄的归纳,尽管可以更窄一些(将被盗物品只限于汽车)。较宽泛的归纳是:所有权人可从任何第三人处追回被他人非法获取的财产,即使该第三人不知该财产来源的非法性质。不过,过于宽泛的归纳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其过于宽泛而无法将某些性质不同案件区别开来。
(2)附带意见(Dictum)
当美国的法官们在阐述某一案件的判决理由时,他们很清楚自己不仅是在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且是在创制法律,因而他们会尽可能清楚地表明该判决对于未来案件的影响。但是,并非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所作的关于法律原则的每一项陈述都属于法庭裁决的范围。其中并非为该案判决所必需的那些陈述,即属于附带意见。例如,在前述案例中,法官可能会有以下陈述:“当行为人将以欺诈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得从第三人处追回。”;或者“当财产所有权人放弃其财产后,不得以诉讼的方式从发现者手中追回。”,这些陈述即为附带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