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作为法律渊源之一,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被认为是由该制定法所派生的。因而,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视其所解释的制定法而定。例如,阐释
宪法的判例法的效力高于与其冲突的单行法规;阐释单行法规的判例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以此类推。如同单行法规自身会被修订一样,阐释单行法规的判例法有可能被后来的立法所推翻。与此同理,阐释
宪法的判例法只能由
宪法修正案加以否定。
二、美国判例法的表现形式
判例法主要以司法意见(Judicial opinion)为载体。而各种司法意见中以上诉法院的意见最为重要。上诉法院一般由三到九名法官组成,判决通常依参与审判的法官的过半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做出。法庭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由形成过半数意见的法官中的一名法官撰写并签署,其中须陈述判决结论及其详细理由。除全体通过外,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s)也被记录在案。反对者可以不同意根据过半数意见所作的结论及其理由,也可以仅仅表示反对而不给出自己的意见。有时也会出现所谓的巧合意见(concurring opinions),主要由赞同过半数意见的结论但不同意其理由的法官撰写。很显然,过半数意见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但是,细心的律师也会通过阅读反对意见和巧合意见来衡量多数意见的份量。
撰写过半数意见的任务通常由主审大法官或法官来分配。过半数意见,反对意见以及巧合意见的初稿首先在组成法庭的各法官之间传阅。在这个过程中,撰写者往往会得到一些来自组成过半数意见的法官的建议,以及来自反对者和持巧合意见者的批评意见。有时,为了协调过半数意见者之间的差异,撰写者不得不在他们之间讨价还价,甚至被迫将一些不属于自己的观点写进去,从而形成不是十分连贯一致的法庭意见。如果赞同判决结果的法官超过半数,但赞同其判决理由的法官未达半数,那么将无法形成过半数意见。此时,赞同判决结果的获票最多的意见被称为“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相对多数意见之作为先例的价值并不确定,这主要取决于以后同一法庭的过半数意见如何对待它。其中有些被加以引用并几乎与过半数意见同等对待,另一些则份量极轻甚至被完全忽略。
关于法庭意见的结构,并无固定模式。一般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案情以及诉讼情况的概括;然后是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的陈述;最后是详述判决理由,以及将要采取的法律措施。关于判决理由的论证,常常是引经据典,包含大量对先前相关判例的引用与探讨,以及许多辅助性的权威资料,诸如刊登于法律评论(law review)中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treatise)等。实际上,某些法院,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往往是查找该判例所属领域的法律资源的很有价值的参考文献。
司法意见通常以时间为顺序加以整理并成册出版,形成所谓的“法律报告”(reporters)或“判例报告”(case reports)。关于上诉法院司法意见的出版率,联邦及各州差异甚大。而且,由于近年来上诉案件逐渐增多,出版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就联邦上诉法院而言,司法意见的出版率不足半数。一个案件的司法意见出版与否,取决于审理该案的法官。根据地方法院的规则,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不是被认为不具有先例的法律效力,就是被认为以其为依据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