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晚整体的性质及权利归属
另外,关于春晚本身的性质,有人主张属于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且是电视作品和汇编作品。笔者认为,简单地说春晚是作品或者说是某类作品,是存在问题的。春晚实际上是包含了作品和作品传播(特别是表演)的一个超大型传播作品的平台,该平台会聚了大量优秀作品,并且以表演的形式及时传播,以供亿万欢度春节的中国人欣赏。由于春晚是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并投入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的,整体上的春晚节目权利应属于中央电视台,这应是没有疑义的。
争议作品要区别对待
在春晚节目中,被指涉嫌抄袭、剽窃以前的作品甚至外国人的作品的例子并非罕见,如今年的春晚节目中,就有人提出冯巩的相声《咱村里的事》、潘长江小品《将爱情进行到底》存在这方面问题。笔者认为,是否为抄袭,不能简单地以“和过去的情节类似”加以认定。在著作权保护意义上,抄袭是对作品表现形式的复制、再现,缺乏自身的独创性。应注意将抄袭和合理借鉴、参考、引用区别开来。事实上,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本身受到一定限制,除了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的限制形式外,作品的思想、作品中体现的事实、基本素材、通用的情节等都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话”来说,是存在一个可以由后来的作者、公众自由使用和创作的“公有领域”。笔者感到春晚中被指控的某些节目就存在这种情况。这里还涉及到作品思想、抽象的创意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这也就是著作权保护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的重要原则。当然,这里并不是主张思想和创意可以随意抄袭、借用,而主要是从著作权方面认识问题。尽管
著作权法本身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和抽象的创意,但一部作品真正要为公众所认可,特别是像春晚这样的节目要为亿万观众欣赏,不仅在形式上要精益求精,而且在思想内容上也要创新,否则难以被广大公众充分认可。
无论如何,春晚作者创作作品时加强著作权保护观念的培养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对著作权保护观念的错位有可能在实践中导致侵害他人著作权事件的发生。
权利人实现精神权的“丰收”
春晚本身的高收益(主要来源是广告)是整个春晚活动带来的经济收入,这当然包含了众多作者、表演者和为春晚准备及提供现场服务的众多人的劳动成果。与歌星、影星等提出高价出场费情形截然相反,很多人为打进春晚而对经济报酬基本不做考虑,显然他们看重的不是报酬,而是春晚这一平台给自己未来带来的巨大荣誉与利益。相伴二十多年以来,春晚已使许多演员一夜走红,让许多歌曲、相声和小品成为经典。这说明,春晚对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意义更重要的还在于踏上这一舞台是事业走向成功的一个标志和契机,它使权利人在精神权实现上“满载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