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委托形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即协议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从协议约定。但在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时,则按照保护创作者利益原则,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存在两种情况,即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前者除存在一个整体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以外,可以分割的部分可以由单个的作者独立享有与行使著作权,只是该著作权的行使受到整体著作权的制约,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
职务创作形式在春晚中也有很多。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职务作者,只是单位在一定时期的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通过合同约定)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至于一些由单位主持、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著作权可以完全由单位享有(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演绎创作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进行的再创作,如改编作品、翻译作品。根据
著作权法规定,由于演绎权属著作权人所有,演绎他人作品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有些看似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性质实际上可以定位为演绎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并不是对作品表达形式的简单复制或移植,而是针对作品内容的模仿、改编。在被“暴光”的一些春晚节目中,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值得考虑。
春晚作品邻接权的保护
关于春晚中表演者等邻接权主体的权利问题,也值得重视。根据
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邻接权主体分别享有法定的邻接权。以表演者而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他们享有的权利有:(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牵涉到他们相互之间以及和中央电视台的关系方面,需要在遵守
著作权法的规定基础上,以一些形式妥善处理其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权属和节目传播中的利益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