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春晚版权保护问题浅析

春晚版权保护问题浅析


冯晓青


【全文】
  春节联欢晚会作为中央电视台在除夕播放的大型文艺节目,增强了节日喜庆气氛,为亿万观众带来了快乐。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春晚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一种独特现象,其影响力不可忽视。
  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说,春晚实际上是对大量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利用、表演和传播,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很多著作权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春晚在中国公众心目中的影响力,春晚中的作品涉及的内容和形式还可能被以其他形式利用,因此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和域名等。
  在春晚中,既需要利用大量创作的作品,也需要对这些作品进行表演、播放等形式的利用和传播,如歌曲、相声、小品、杂技、舞蹈等多种作品和表演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说,春晚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牵涉到作品的著作权和作品传播者的著作邻接权问题。其中前者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后者应理解为作品传播者(在春晚中涉及表演者、制作和播放节目的电视台,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因为传播作品而产生的专有权利,可以简称为邻接权。在作品创作和传播系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则可能使著作权主体和邻接权主体同一。
  从作品著作权方面看,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春晚中各式各样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其利益分配;二是春晚中表演者等邻接权主体权利问题;三是春晚整体的性质和权利归属认识问题。
  春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春晚节目众多,参与的人员广泛,不同节目创作手段、方式也不一样。但从著作权方面看,主要的创作形式无非是自由创作、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职务创作、演绎创作等,并且创作者本人和所在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协议约定,或者作品被采纳后与中央电视台之间存在有关协议约定。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下面结合春晚作品创作的情况分别讨论。
  自由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本人。春晚中有相当一部分作品属于这种情况。当然,这种作品选入春晚后,也会和其他所有作品和表演等传播作品的活动一起被使用和传播,并且被电视台等媒体转播和重播。在这种情况下,被选入春晚的自由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能否对春晚节目进一步的传播行为加以控制,需要在著作权人和春晚权利人之间进行协调,如以协议的形式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前段时间,陈佩斯、朱时茂将一家涉嫌侵权的出版社告上法庭,其中就涉及到《烤羊肉串》等3个小品是不是独立的自由创作作品的问题。在该案被告看来,春晚整体著作权属于中央电视台,而两位原告只享有小品作者和表演者的署名权。实际上,如果真是独立创作的,那么他们以原告身份主张著作权是没有问题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