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长周济认为高中利用国家教育资源招生收费,不利于教育公平。这里的公平当作何解呢?如果是针对收费问题的话,应当理解是说收费不合理,管学校就可以了,为何要堵绝了社会大众复读的路呢。结合周部长所说高中学校应当把资源利用到提高应届生教学质量上去,可见这里的公平应当理解为复读生上学不利于应届学生权利的实现。那么在教育部语境中,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个前提:复读生享有的权利与应届生不同,可以使用的公共教育资源与应届生也不同。从教育制度上说,复读班的学生应算入社会受教育者,在入学资格方面是与应届学生略有不同,但这种不同是否就应当由公法明确规定他们不应当享有同样的教育权利或不能享有某些权利?就如同高等教育学校招收的自考生等学生,一样享受着在校大学生同样的学习环境与国家教育资源,他们是否也对在校在读大学生构成威胁,占用着不应当由其享受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呢?
值得强调的是,当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行为时,其行为本身及其行为目的就应当接受严格的审查,必须符合
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即对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合宪性进行审查——实质性审查。
笔者认为,教育部不应当在这里强行规定从而把受教育者分为三六九等,并对其可以享有的权利进行划分。国家设置考试入学制度,是一种机会平等的水平选拔——并没有身份性的将学生划分权利等级,是在有限资源无法保障实质平等的情况下,对社会中可以利用公共资源的公民群体进行地筛选。这一筛选必然要合宪地保障(至少不能侵犯)公民受
宪法保护的平等权。这种机会平等已是
宪法平等权中的底限,
宪法理论与原则要求当实质平等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机会平等、程序平等就作为底限约束着行政行为的作出。如果行政机关跳过这一条线那就是侵犯了公民的
宪法权利,违宪!针对这一禁令来说,教育部当然有权规定高中不可以招收某类学生——行政职权的行使。但关键问题是,这一行政行为的作为是基于什么样的公共利益或说公共目标。
自恢复高招以来,高中一直在自主办学权限内招收着社会人员进入复读班,而一般公民均有权在交纳一定的费用并满足高校机会平等的要求下,进入各类高中进行复读以冲刺来年的高考。他们虽与应届高中生有着入校资格的差异,却无差异地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着平等接受再教育的权利,并实际地利用着国家的公共教育资源。现在,教育部要限制他们这部分权利,而限制的理由即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最大地保护应届学生的受教育利益,从而事实上将社会受教育者划分为低人一等。这不仅违反行政法,同样也违反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