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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禁招复读生”合法性评析

教育部“禁招复读生”合法性评析


贺柯


【关键词】比例原则;机会平等;实质审查;平等权
【全文】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周济要求,从明年起,公办普通高中禁止办复读班。周济说,普通高中要更重视教育质量。公办高中办复读班,是利用国家资源进行收费,不利于教育公平。 报道介绍,湖北省早在2002年就已提出公办高中禁止办复读班。但每年仍有不少高考生选择复读,有的甚至放弃已录取的高校,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这就是说学校在其章程范围内是享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的,且具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自主招生权。一直以来,高中、大学这些使用国家教育资源举办的非义务教育机构,在其自主权限内设置招收复读生、自考生、陪训生等名类实多的学生类别。这是符合国家为公民提供终身教育的法律及政策的,既合法又合理。
  教育部有意颁布禁令禁止公办高中等教育机构招收复生习,这一禁令其合法、合理性值得探讨。
  教育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当然有权对教育机构进行监管,此即为其有权性,但有权未必合法。行政行为还应当符合行政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与本事例关系较大的应数行政行为比例原则,即其行为所欲实现之目标要比其侵害的权益大。这一禁令似是维护了部分的国家教育资源,欲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用在提高教育质量上,但其所侵害的正是众多复读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博友“上帝之手”对这些“受害者”所受侵害已作了详细阐述,此在不赘。(http://hxweastlaw.fyfz.cn/blog/hxweastlaw/index.aspx?blogid=233586)两权相较,此禁令实为害实多。因此,教育部这一抽象行政行为因违反了行政法比例原则而应当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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