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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立法技术的缺陷

论《物权法》立法技术的缺陷


钟磊


【摘要】本文对《物权法》的立法技术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认为存在诸法合体,公私不分,概念模糊,语言不准确等值得商榷之处,同时也对《物权法》生效以后对我国法秩序的变动进行简要的说明,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澄清本法出现的问题,以利于本法有效实施。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技术;概念;私法
【全文】
  作为我国二十多年法学研究的成果,我希望这部物权法能够语言凝练,结构清晰,逻辑严密,阅读她能够得到一种思维的快乐,智识的提高。但结果却是一种煎熬,是痛并不快乐的历程!
  ——题记
  经过长达十多年之久的起草和八次审议,《物权法》终于出台了。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如同我们生活中的城墙,如若一处不完整就发挥不了城墙的功能,无论其它部分建设得多么精美、牢固,它都不能再称为城墙,法律亦然。这部法律所获得的称赞太多了,从立法科学到民主立法,从防止国资流失到保障人民权利,体现以人为本 …但是否名实如一呢?据我分析,有些结论的得出实有待推敲,有些结论更属无稽之谈,称赞她的人,或许并不真正知道她的功能到底是什么,是用来装饰法治?还是用来保护人民不受公权力或者第三人的侵害?有些人只看到眼前似乎完整的一面,而无视另一面的千疮百孔,就枉加判断,作为法定人民代言人,可知道自已行为的后果?针对物权法,我仅以一个学法律的十分不成熟的学生的观点发表以下看法,学力有限,当然比不上大家,幼稚错误之处,在所难免,还望不吝指正,以期我的学识也能得到提高,也为中国私法体系的完善,人民权利的保障尽微薄之力。
  一、“基本原则”还是“通则”?
  本法第一编总则下第一章设基本原则,拿台湾物权法来作参照,其第一编第一章设的是通则。此两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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