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迟滞有其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自由贸易和全球化,但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缺乏足够的关注和保护,却是不争的事实。凭借发展阶段上的明显差异,经济实力上的巨大优势,以及对于多边贸易谈判议程的娴熟操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确保了国际贸易规则朝着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演进,贸易自由化在自己拥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获得最大限度的推行。 这种游戏规则下的自由贸易,是“劫贫济富”式的自由贸易;这种游戏规则下的全球化,是不公平的全球化。
如果说西雅图会议的失败给片面全球化敲响了警钟的话,那么坎昆会议的猝死和香港会议的尴尬则充分曝露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尖锐对立,以及现行多边贸易规则的固有弊端。为了避免WTO多边体制陷入瘫痪或沦为摆设,重塑发展中国家对于自由贸易的信心,建立更为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新秩序,有必要对现有多边贸易规则进行深层次的调整。下文拟以互惠原则为例,对于此种调整的目标和方向作一探讨。
二、跛脚的互惠
在国际贸易中,互惠(reciprocity)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和对等让与。互惠原则同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构成WTO多边体制的基础。互惠原则主要是指成员国在关税减让方面的对等互惠, 但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也适用于其它贸易优惠待遇。
互惠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公平,或者说机会上的均等。这一原则背后的理念是,贸易自由化本身就能自然带来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因此各国所要做的就是相互削减关税,减少贸易限制,开放国内市场,创造更多的贸易自由/机会。在多边体制下,任何一国作出的减让承诺(实质上是对自我权益的约束)都得到体制内贸易伙伴相应减让承诺(自我约束)的确保,因减让而损失的利益可以被新的贸易机会所弥补,收益将高于成本。从GATT到WTO,这始终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也是主导谈判进程的发达国家的基本立场。然而,如果深入到规则的背后,探讨规则所处的现实情境和应用背景,我们不难发现,“看上去很美”的互惠原则,其实有其深刻的内在局限。
首先,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在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上存在巨大差距,将二者置于“同一起跑线”上的互惠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存在先天的不公平。贸易机会不等于贸易份额,市场开放也不等于市场占有,因为在利用机会、占有市场的能力方面,二者差距明显。实际情况往往是,在对等减让关税、开放市场后,发达国家的产品迅速进入和占领发展中国家市场,而发展中国家或者由于资源、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素质的限制,没有具有竞争力的相应产品去占领市场,或者由于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落后,即使有适当的出口产品也无法有效利用贸易机会。 另一方面,在关税之外,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设置的原产地规则、技术性壁垒、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等非关税壁垒依然大量存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往往因为无法满足这些严厉的标准而失去出口机会。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在2001年欧盟承诺向最不发达国家单方面无条件全面开放市场后,并未如所期望的那样带来贸易增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