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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体制:对WTO互惠原则的再思考

构建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体制:对WTO互惠原则的再思考


廖凡


【关键词】互惠;特殊与差别待遇;同级互惠
【全文】
  互惠原则是以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成员国在关税减让及履行其它WTO义务方面的对等性和相互性。然而,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巨大差距,以及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对多边贸易谈判议程的操控,广大发展中国家难以从形式上的“互惠”中真正获益。现有的作为互惠原则例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存在标准模糊、范围狭窄、缺乏约束力等缺陷,无法有效发挥确保实质公平的作用。为此,有必要对互惠原则进行重新诠释,以“同级互惠”代替“一体互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公平、更有利于发展的多边贸易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贸易自由与贸易公平
  自由贸易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面大旗,也是成立WTO(以及早期缔结GATT)的基本动因。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石是经济学上的“比较优势”理论:不同国家各有其最具优势的生产领域/部门,能够在该领域/部门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同样的产品。自由贸易为实现/享受比较优势提供了可能:各国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生产领域,同时享受其它国家所提供的价格更为低廉的产品。在这个意义上,自由贸易起到替代资本和人员实际流动的作用,将众多国内市场联结成一体化的全球市场。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与自由贸易相伴,全球化成为风靡全球的关键词。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以更大的力度、更快的步伐开放国内市场,更彻底的融入全球化进程,并描绘出令人振奋的前景:所有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从全球化中受益。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以来经济发展的现实表明,并非所有人都是全球化中的赢家。自由贸易和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是发达国家,更准确的说,是发达国家中以跨国大公司、企业、财团为代表的利益群体。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并未从全球化中获得许诺的收益,有的甚至在发展的道路上落后得更远。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2001年全球65亿人口中有大约40%生活在贫困中,比1981年增加了36%;其中绝对贫困人口比例为1/6,比1981年增加了3%。 在情况最为严重的非洲,绝对贫困人口比例由1981年的41.6%增加到2001年的46.7%;考虑到人口增长因素,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几乎翻番(从1.64亿变为3.1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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