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制约与法律
李光军
【摘要】人是社会性的而非社会的,这一点决定了人在现实生活中面临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这种辩证关系是法律必须处理的基本问题。按照人民主权的原则,对公权力的运用应当加强制约,在制度层面,是围绕着如何有效的对行使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力制约加以研究和相应的制度设计。就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而言,是应当承认并尊重个人——这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自由地处理其自己事务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的确认体现在大多数权利类型中。权利不可制约,法律在此项下的功能在于划清和确认权利行使的界限。由于现代社会的进步,个人基于经济与科技的力量,控制力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相应的,法律对权利行使界限的划分更强调所谓“团体本位”,但这无论如何不构成对权利行使的核心领域的制约。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个体存在,有独立的个体利益,主权是区分并保障这种个体利益的法律屏障,只要国家没有消失,这种法律屏障就是必要的,尤其是对本国事务实际控制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主权是对其较弱控制力的补强,更不可取消、歪曲、弱化。在此前提下,国家根据自我利益(长期和短期的、整体和局部的)判断,通过让渡权利和利益实现对国际社会的参与。因此只有尊重主权才能建立互信,才能实现更有效的国际合作以应对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
【关键词】权利;权力;主权;法律
【全文】
控制,在《辞海》上的解释是:驾驭;支配。制约在《辞海》上的解释是:指一种事物的存在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为了就这两个概念展开可通约的论说 ,必须将其置于一定的语境下,以阐明其社会意义;然后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阐明其法律意义。
一、控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及法律表现
人类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的“人”和他们关系构成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可以在理论上划分为“公”的和“私”的,也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应该看到,这种区分只在理论上具有意义,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两者是密不可分、亦此亦彼的关系。在驾驭和支配意义上的“控制”在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中无处不在,所谓“关系”本身就意味着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在政治国家的意义上,在法社会学家们眼中,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主权是公认的基本原则,它的正向意义在于对属于本国事务的控制;反向意义在于排除他国对于本国事务的控制;在市民社会的意义上,在民法学家眼中,不管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意味着控制。“人身权的作用,在于对自身人格和身份的支配,因而属于支配权。” 财产权中的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对特定物进行全面地或某一方面的直接支配,从而享有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而物权中的所有权则是“财产权的核心和基石……” ,“指于法令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这种支配的权利使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或消费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或出让以实现物的交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维系自己的生存和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并且正是在所有权蕴含的利益实现的后一种方式上,对物的支配能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对人的支配,这种支配是基于“人们对同一物之地位的差异……,在这里,所有权人有绝对的强权,非所有人不依附于他便不能生存。所有权人拥有对非所有人的支配力。……所以说,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中所有权具有支配他人的力量,所有权人可以以契约实现这种支配力。” 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和市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分属不同法学研究领域而在权源和性质等方面判然有别,“政府的这种一般权力、行政管理权和处置权是统治权(imperium),是一种国际法所承认并加以描述的能力。统治权因此无论在国家财产的公共所有权方面,还是在法律承认的国家私人所有权方面都是同财产权(dominium)有区别的。” 但同时,“主权和所有权的相似之处是非常明显的,并且,如果我们有一定保留的话,是非常有用的。” 这种“有用”在于:所有权的支配力对于在主权下,一国对其事务的、排他性的支配力具有相当的说明性。两者“……通过与核心要素的不同关系而被联系起来……” 这个核心要素正是排他性的支配力,是对自己事务的控制权。
二、权力制约的源起及性质
在国内法的语境下,以“控制”为视角观察权利和权力的区别,我们可以发现权利的本意是法律对权利享有者对自己事务的控制的认可;而权力则意味着法律赋予掌握权力者可以控制他人事务的力量(power)。
存在于私权利之上的公权力,是一个事实,是人类高度社会化的证明和必要条件。它的价值在于维系人与人之间广泛的分工与协作,以及构建彼此的联系。它的效果是:一部分与所有“个人”密切相关的事务被置于公权力的控制之下,当然其具体化实现形式是置于以公权力代表的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且,在一般意义上,个体的人还必须对以公权力名义的、涉及自己事务的指令保持服从。我们当然希望这些能在相当大程度上控制、影响我们的事务的人,充满爱心犹如我们的父母,忠信尽责犹如我们的仆人。但是,不要忘记,就自然性而言,他们不过是与我们一样“根据自己利益对外界刺激做能动反应的人”,换言之,内在的自利冲动时刻冲击着外在的他利要求,并且不断的占据上风。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那被广为赞同的论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和恩格斯的论说:“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 不谋而合。这种状况的客观存在,使“制约”成为必要。实现这种制约的途径的经典表述在孟德斯鸠那里,即,“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那里是“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并且,“他们所得的报酬之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收入……”, “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可见,对公权力的制约实际上是通过某种制度设计,使人们可以对行使公权力的人保持一定的控制,这种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掌握公权力者不能基于公共利益行事、滥用权力时,予以纠正、制裁乃至罢免。这种制度设计在现实社会的典型表现是:建立普选制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和实行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